案??由 保險詐騙
案??號 (2021)皖1882刑初346號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以廣檢刑訴(2021)2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1、姚某某2、劉某3、肖某某4、張某5、楊某6犯保險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曾勝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1及其辯護人陳巧、被告人姚某某2及其辯護人劉丹、被告人劉某3及其辯護人劉勇、被告人肖某某4及其辯護人樊業(yè)純、被告人張某5及其辯護人羅永勝、被告人楊某6及其辯護人顏冰凝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7年5月7日17時許,經(jīng)事先商議,被告人汪某1駕駛被告人肖某某4的皖P×××××雪佛蘭轎車在廣德市山關紅綠燈處故意追尾胡某1(另案處理)駕駛的浙G×××××別克轎車,騙取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2000元,騙取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6300元。
2.2017年7月9日20時許,經(jīng)被告人汪某1、肖某某4、楊某6等人事先商議,汪某1駕駛皖P×××××現(xiàn)代索納塔轎車在廣德市故意撞擊楊某6駕駛的皖P×××××轎車頭部位置,騙取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4355元。
3.2018年1月8日20時許,經(jīng)事先商議,被告人汪某1駕駛皖P×××××黑色寶馬轎車與被告人姚某某2駕駛的皖P×××××黑色大眾帕薩特轎車在廣德市外環(huán)荷花沖路段故意發(fā)生碰撞,汪某1向保險公司報案并理賠,騙取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2000元,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fā)現(xiàn)該案可能為保險詐騙事故,未支付理賠款。
4.2018年12月15日22時許,經(jīng)事先商議,被告人楊某6駕駛皖P×××××白色現(xiàn)代索納塔轎車在廣德市衙門洞子停車場故意撞上被告人汪某1駕駛的皖P×××××黑色寶馬轎車,騙取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10800元。
5.2019年4月28日19時許,被告人肖某某4駕駛皖PN1645黑色帕薩特轎車在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qū)故意偽造單方事故,騙取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30600元。
6.2020年6月,被告人姚某某2告知被告人劉某3可以通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騙取保險公司理賠款,劉某3同意該提議。6月10日16時許,被告人汪某1駕駛劉某3的皖P×××××黑色寶馬轎車在廣德市與萬桂山路口交叉口紅綠燈附近故意撞向李某駕駛的皖P×××××白色現(xiàn)代轎車,騙取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146151元。
7.2020年7月,被告人姚某某2告知被告人張某5可以通過偽造交通事故騙取保險公司理賠款,當月26日11時許,張某5駕駛其皖P×××××黑色寶馬轎車在廣德市留光美學攝影店門口故意制造單方事故并告知姚某某2,二人騙取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15200元。
8.2020年12月27日18時許,經(jīng)事先與被告人姚某某2預謀,被告人張某5駕駛其皖P×××××黑色寶馬轎車在廣德市柏墊鎮(zhèn)前程村大橋附近故意撞向路邊的橋上,張某5向保險公司報案并理賠,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fā)現(xiàn)該案可能為保險詐騙事故,未支付理賠款。
9.2021年6月10日7時許,被告人姚某某2駕駛皖P×××××黑色寶馬轎車在廣德市外環(huán)交叉口附近追尾一輛藍色現(xiàn)代轎車,為騙取更多保險金,姚某某2指示胡某2(另案處理)采取故意增加損毀方式擴大車輛損失,因姚某某2被抓而未能獲得賠償款。
綜上,被告人汪某1作案五起,伙同他人騙取理賠款共計人民幣171606元;被告人姚某某2作案五起,伙同他人騙取理賠款共計人民幣163351元;被告人劉某3作案一起,伙同他人騙取理賠款人民幣146151元;被告人肖某某4作案三起,伙同他人騙取理賠款人民幣43255元;被告人張某5作案兩起,伙同他人騙取理賠款人民幣15200元;被告人楊某6作案兩起,伙同他人騙取理賠款人民幣15155元。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手機、霧燈框等物證,報案材料、戶籍信息等書證,廣德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證人黃某1、王某等的證言,被告人汪某1、姚某某2、劉某3、肖某某4、張某5、楊某6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汪某1、姚某某2、劉某3故意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保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肖某某4、張某5、楊某6故意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保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1、姚某某2、劉某3、肖某某4、張某5、楊某6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六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汪某1、姚某某2、張某5實施的部分犯罪事實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系犯罪未遂,對該部分犯罪事實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姚某某2、劉某3、肖某某4、張某5、楊某6主動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汪某1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建議判處被告人姚某某2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3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肖某某4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5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6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汪某1、姚某某2、劉某3、肖某某4、張某5、楊某6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均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汪某1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汪某1犯保險詐騙罪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2、被告人汪某1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所有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當庭也自愿認罪認罰,其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3、被告人汪某1系初犯,無犯罪前科,社會危害性不大。請求對被告人汪某1從輕處罰。
被告人姚某某2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姚某某2犯保險詐騙罪的罪名無異議;2、被告人姚某某2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刑,可以從輕處罰;3、被告人姚某某2案發(fā)后主動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4、被告人姚某某2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應當從寬處罰;5、被告人姚某某2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其具有良好的悔罪態(tài)度。請求給被告人姚某某2一個罪責刑相適應的判決。
被告人劉某3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劉某3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2、被告人劉某3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3、被告人劉某3認罪認罰,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4、被告人劉某3無犯罪前科,屬于初犯、偶犯;5、被告人劉某3及其家屬積極退贓。請求給被告人劉某3罪刑相適應的判罰。
被告人肖某某4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某某4涉嫌保險詐騙罪的定性不持異議;2、被告人肖某某4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3、被告人肖某某4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4、被告人肖某某4系初犯,悔罪態(tài)度良好,主動退繳全部贓款。請求對被告人肖某某4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5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張某5實施起訴書指控的第7起保險詐騙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對同案犯較??;2、被告人張某5實施的起訴書指控的第8起保險詐騙因為害怕保險公司調(diào)查事故真相而主動放棄索賠,保險公司作了零結案處理,應當認定為犯罪中止;3、被告人張某5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贓并交納罰金,具有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不至于危害社會。建議對被告人張某5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楊某6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6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2、被告人楊某6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贓和交納罰金,可以從輕、酌定從輕處罰及從寬處理;3、被告人楊某6本次犯罪屬于初犯、偶犯,請求對其酌情從寬處罰;4、被告人楊某6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符合宣告緩刑條件。請求對被告人楊某6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17年5月7日17時許,經(jīng)事先商議,被告人汪某1駕駛被告人肖某某4的皖P×××××雪佛蘭轎車在廣德市山關紅綠燈處故意追尾胡某1(另案處理)駕駛的浙G×××××別克轎車,騙取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2000元,騙取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6300元。
2.2017年7月9日20時許,經(jīng)被告人汪某1、肖某某4、楊某6等人事先商議,汪某1駕駛皖P×××××現(xiàn)代索納塔轎車在廣德市故意撞擊楊某6駕駛的皖P×××××轎車頭部位置,騙取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4355元。
3.2018年1月8日20時許,經(jīng)事先商議,被告人汪某1駕駛皖P×××××黑色寶馬轎車與被告人姚某某2駕駛的皖P×××××黑色大眾帕薩特轎車在廣德市外環(huán)荷花沖路段故意發(fā)生碰撞,汪某1向保險公司報案并理賠,騙取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2000元,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fā)現(xiàn)該案可能為保險詐騙事故,未支付理賠款。
4.2018年12月15日22時許,經(jīng)事先商議,被告人楊某6駕駛皖P×××××白色現(xiàn)代索納塔轎車在廣德市衙門洞子停車場故意撞上被告人汪某1駕駛的皖P×××××黑色寶馬轎車,騙取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10800元。
5.2019年4月28日19時許,被告人肖某某4駕駛皖PN1645黑色帕薩特轎車在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qū)故意偽造單方事故,騙取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30600元。
6.2020年6月,被告人姚某某2告知被告人劉某3可以通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騙取保險公司理賠款,劉某3同意該提議。6月10日16時許,被告人汪某1駕駛劉某3的皖P×××××黑色寶馬轎車在廣德市與萬桂山路口交叉口紅綠燈附近故意撞向李某駕駛的皖P×××××白色現(xiàn)代轎車,騙取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146151元。
7.2020年7月,被告人姚某某2告知被告人張某5可以通過偽造交通事故騙取保險公司理賠款,當月26日11時許,張某5駕駛其皖P×××××黑色寶馬轎車在廣德市留光美學攝影店門口故意制造單方事故并告知姚某某2,二人騙取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15200元。
8.2020年12月27日18時許,經(jīng)事先與被告人姚某某2預謀,被告人張某5駕駛其皖P×××××黑色寶馬轎車在廣德市柏墊鎮(zhèn)前程村大橋附近故意撞向路邊的橋上,張某5向保險公司報案并理賠,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fā)現(xiàn)該案可能為保險詐騙事故,未支付理賠款。
9.2021年6月10日7時許,被告人姚某某2駕駛皖P×××××黑色寶馬轎車在廣德市外環(huán)交叉口附近追尾一輛藍色現(xiàn)代轎車,為騙取更多保險金,姚某某2指示胡某2(另案處理)采取故意增加損毀方式擴大車輛損失,因姚某某2被抓而未能獲得賠償款。
綜上,被告人汪某1作案五起,伙同他人騙取理賠款共計人民幣171606元;被告人姚某某2作案五起,伙同他人騙取理賠款共計人民幣163351元;被告人劉某3作案一起,伙同他人騙取理賠款人民幣146151元;被告人肖某某4作案三起,伙同他人騙取理賠款人民幣43255元;被告人張某5作案兩起,伙同他人騙取理賠款人民幣15200元;被告人楊某6作案兩起,伙同他人騙取理賠款人民幣15155元。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某2、楊某6、張某5、汪某1于2021年6月1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劉某3、肖某某4于2021年6月21日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歸案后,被告人汪某1、姚某某2、張某5、楊某6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劉某3、肖某某4在第一次被訊問時未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之后的被訊問中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5向公安機關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7500元,被告人楊某6向公安機關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5155元,被告人肖某某4向公安機關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8900元,被告人劉某3向公安機關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姚某某2向公安機關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7417元。
上述事實有物證蘋果手機一部、藍色OPPO手機一部、右前大燈一個、霧燈框通風網(wǎng)二個,立案決定書、被告人照片、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退贓憑證、保險公司理賠材料、轉賬明細、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皖P×××××車輛維修清單、發(fā)票、支付憑證、情況說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事件單、宣城市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處快賠憑證、警情詳單、接處警情況登記表、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姚某某2駕駛皖P×××××號車輛于2021年6月10日發(fā)生事故的理賠材料、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車輛定損材料、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開票記錄、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車輛定損材料等書證,證人胡某1、左某、徐某、劉某、周某、卓某、黃某2、趙某、褚某、宋某、顧某、應某、黃某1、李某、管某、段某、何某、楊某、肖某1、蔣某、鄧某、吳某、胡某2、肖某2、慎某、王某的證言,檢查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隨案移送清單,被告人汪某1、姚某某2、劉某3、肖某某4、張某5、楊某6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1、姚某某2、劉某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肖某某4、張某5、楊某6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shù)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均已構成保險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1、姚某某2、肖某某4、張某5、楊某6在共同實施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中,所起作用基本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被告人劉某3與被告人汪某1、姚某某2共同實施起訴書指控的第6起犯罪事實中,起次要作用,系初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汪某1、姚某某2、張某5共同實施起訴書指控的第3起部分、第8起、第9起犯罪事實時,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對上述犯罪事實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歸案后,六被告人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姚某某2、劉某3、肖某某4、張某5、楊某6主動退贓,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汪某1、姚某某2、劉某3、肖某某4、張某5、楊某6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并簽字具結,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汪某1、姚某某2、劉某3、肖某某4、張某5、楊某6的辯護人提出的各被告人分別具有上述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以及從寬處理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5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張某5實施起訴書指控的第7起保險詐騙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對同案犯較小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在本起共同犯罪中,系被告人張某5與被告人姚某某2共同商議后,被告人張某5駕駛車輛故意制造單方事故并告知姚某某2,二被告人共同向保險公司騙取理賠款,應依法認定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基本相當,故對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提出的被告人張某5實施的起訴書指控的第8起保險詐騙因為害怕保險公司調(diào)查事故真相而主動放棄索賠,保險公司作了零結案處理,應當認定為犯罪中止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本起犯罪事實中,被告人張某5與被告人姚某某2經(jīng)預謀后,被告人張某5駕駛車輛故意制造單方事故并向保險公司報案、索賠,因保險公司發(fā)現(xiàn)該事故可能系保險詐騙事故而未支付理賠款,并非被告人張某5主動放棄索賠,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被告人劉某3、肖某某4、張某5、楊某6的犯罪情節(jié)及量刑情節(jié),結合廣德市司法局出具的社區(qū)影響評估意見書,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綜上,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汪某1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建議判處被告人姚某某2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3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肖某某4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5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6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1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7年6月1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姚某某2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6年6月1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劉某3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劉某3應當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持本判決書到廣德市司法局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逾期不報到的,廣德市司法局有權向本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建議本院撤銷緩刑。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肖某某4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肖某某4應當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持本判決書到廣德市司法局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逾期不報到的,廣德市司法局有權向本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建議本院撤銷緩刑。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張某5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張某5應當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持本判決書到廣德市司法局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逾期不報到的,廣德市司法局有權向本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建議本院撤銷緩刑。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六、被告人楊某6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楊某6應當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持本判決書到廣德市司法局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逾期不報到的,廣德市司法局有權向本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建議本院撤銷緩刑。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七、被告人汪某1、姚某某2、劉某3、肖某某4、張某5、楊某6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發(fā)還被害人。
八、隨案移送的被告人用于犯罪的工具蘋果手機一部、藍色OPPO手機一部、右前大燈一個、霧燈框通風網(wǎng)二個,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嚴金華
人民陪審員 陳興柏
人民陪審員 蔡偉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杜語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