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危險駕駛
案??號 (2021)皖1124刑初381號
全椒縣人民檢察院以全檢刑訴〔2021〕3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全椒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劉*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1年3月1日14時許,被告人馮某某酒后駕駛皖M×××××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全椒縣六*鎮(zhèn)東*街道東**部(東*路)路段時摔倒而受傷。案發(fā)后經(jīng)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鑒定,馮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1mg/100ml。經(jīng)全椒縣**局交管大隊認定:馮某某應當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馮某某經(jīng)**干警電話通知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馮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三千元,如符合緩刑條件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立案決定書、醉酒/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前科信息查詢情況、違法犯罪信息查詢情況說明、戶籍信息、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證人陳某、童某、劉某、何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調(diào)查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及被告人馮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持有準駕車型E駕駛證,目前處于注銷可恢復狀態(tài)。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馮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馮某某經(jīng)偵查機關(guān)電話通知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并愿意接受處罰,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某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司法行政機關(guān)出具的《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證明其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馮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宣告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陳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 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