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危險駕駛
案??號 (2021)皖1122刑初269號
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檢察院以來檢刑[2021]2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2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來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9月14日19時49分,被告人姚某某無證駕駛一輛無號牌紅色摩托車行駛至來安縣被民警查獲。民警將其帶至來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抽取靜脈血樣并送至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鑒定。經(jīng)鑒定,被告人姚某某被送檢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41mg/100ml。
被告人姚某某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信息查詢結果單、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梁某證言,被告人姚某某供述與辯解,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檢查、提取筆錄及照片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可從重處罰;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適用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被告人姚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姚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應從重處罰;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宣告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吳 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郭娟娟
書 記 員 張庭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