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貪污罪
審理經過
劉某1貪污案,由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公開審理查明:
被告人劉某1在任安徽省人民政府機械工業(yè)廳副廳長期間,于1988年3月至1989年8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為下屬企業(yè)搞計劃、上項目,給有關人員送禮的名義,盜用北京友誼賓館售品部和合肥舒爾曼百貨商場的空白銷貨發(fā)票,自行填寫品名、金額,虛構購買歙硯、宣紙、筆墨、鐵畫、雀巢咖啡、名貴煙酒等商品,然后將假發(fā)票在全?。保矀€地市中機械廳下屬的57個企業(yè)里報銷,共侵吞公款、公物價值達75413.90元,非法占為己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白的通告》(簡稱“通告”)發(fā)布后,被告人劉某1于1989年8月25日,攜帶總金額47600元的8張存款單,到安徽省監(jiān)察廳投案自首,主動坦白了部分犯罪事實。劉某1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又坦白了部分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追繳了劉某1退賠的贓款和用贓款購買的照相機1部、變焦鏡頭1只。
上述事實,有證人證言、報銷的假發(fā)票等書證、追繳的贓款證實,被告人劉某1亦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1,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假借接待上級領導及送禮為名,采取虛構購買物品,將自填的發(fā)票在下屬企業(yè)報銷的手段,侵吞公共財產,其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貪污罪。劉某1貪污數額巨大,情節(jié)嚴重,應予嚴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告”第二條關于“……凡投案自首,積極退贓的或者有檢舉立功表現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一律從寬處理。其中,……犯罪較重,依法應判處重刑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決定,鑒于劉某1在規(guī)定期限內攜帶部分贓款投案自首,交代罪行,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又坦白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實,積極退贓等,對其應當酌情減輕處罰。劉某1貪污的贓款財物,依照刑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應予追繳。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guī)定》第二條第(1)項的規(guī)定,應并處沒收劉某1個人的部分財產。
據此,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89年10月27日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1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二、被告人劉某1犯罪所得的贓款人民幣61035.85元和用贓款人民幣兌換的2815美元、港幣450元以及贓物照相機一部、變焦鏡頭一只予以追繳;
三、被告人劉某1的個人財產空調器一臺、電冰箱一臺予以沒收。
第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劉某1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