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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
來源: www.yestaryl.com   日期:2024-11-30   閱讀: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六十二條 【窩藏、包庇罪】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xiàn)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wǎng)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

陳興良《注釋刑法全書》2022版第1752頁:行為人出于包庇的故意實施包庇行為和幫助毀滅證據(jù)行為的,是牽連犯,應以包庇罪一罪論處。

第1753頁:明知親屬是犯罪人而與之共同生活,沒有妨害司法機關查獲犯罪的,不構成窩藏罪【參考案例:尹紅麗窩藏案宣告無罪】。

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第1440頁:行為對象是“犯罪的人”。刑法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犯罪的人”是指真正的犯罪人,即必須是被判決有罪的人。

第二種觀點認為,只要作為犯罪嫌疑人而被列立案偵查對象即為“犯罪的人”。

第三種觀點認為,客觀上看犯罪的嫌疑濃厚的人才是“犯罪的人”。

本書認為,第二種觀點比較適中。

第1441頁:犯罪人的近親屬對犯罪人實施的窩藏、包庇行為,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得以本罪論處。

第1442頁:知情不舉行為,不成立窩藏、包庇罪。單純不提供證言的,也不構成窩藏、包庇罪。

正確處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關系。一般認為,在刑事訴訟中,證人等作虛假陳述,意圖隱匿罪證的,成立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之外作假證明包庇犯罪人的,成立包庇罪。包庇行為具有導致公安、司法機關不能正常進入刑事訴訟活動的危險,因而其法益侵害性重于偽證罪。但不排除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現(xiàn)象,對此應作為狹義的包括的一罪,從一重罪論處。

第1443頁:包庇罪應僅限于做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而不包括幫助犯罪人毀滅或者偽造證據(jù)的行為。此外,包庇罪中的“作假證明包庇”,僅限于使犯罪人逃避或減輕法律責任的假證明。行為人幫助犯罪人偽造無罪、罪輕的證據(jù)的,同時觸犯了包庇罪與幫助偽造證據(jù)罪,應作為狹義的包括的一罪,從一重罪論處。


(2023年)為幫助犯罪的人獲得從輕處罰故意作假證明的認定:包庇罪中作假證明的目的也應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如果作假證明的目的是讓犯罪的人得到從輕、減輕、免除處罰,如假立功、假自首,則應當以偽證罪定罪處罰。

(2024年)胡某翠等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窩藏案-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與窩藏罪的區(qū)別:包庇人通常不會承認自己包庇的事實,最常見的辯解是不知道被包庇對象犯了法。這種情形下,需要根據(jù)案件的證據(jù)材料來綜合判斷被告人主觀上是否明知,以及明知的內容是明知被包庇對象是毒品犯罪分子,還是僅概括明知被包庇對象是刑事犯罪人。

【第178號】同案犯之間相互包庇是否構成包庇罪:同案犯之間相互包庇的不構成包庇罪。

[第1554號]為幫助犯罪的人獲得從輕處罰故意作假證明的認定:包庇是指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應有的法律追究或刑事制裁,既包括幫助犯罪分子開脫罪責,也包括幫助犯罪分子獲得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即減輕罪責。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五、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窩藏、包庇犯罪分子,幫助犯罪分子毀滅、偽造證據(jù)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七條 根據(jù)案件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認為已經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的,如果系保證人協(xié)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證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點但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對保證人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窩藏、包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為幫助其逃匿,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窩藏罪定罪處罰:

(一)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隱藏的處所的;

(二)為犯罪的人提供車輛、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機等通訊工具的;

(三)為犯罪的人提供金錢的;

(四)其他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情形。

保證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審期間,協(xié)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點、聯(lián)系方式,但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保證人以窩藏罪定罪處罰。

雖然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但不是出于幫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窩藏罪定罪處罰;對未履行法定報告義務的行為人,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為幫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幫助其獲得從寬處罰,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包庇罪定罪處罰:

(一)故意頂替犯罪的人欺騙司法機關的;

(二)故意向司法機關作虛假陳述或者提供虛假證明,以證明犯罪的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犯罪的人所實施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三)故意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以證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jié)的;

(四)其他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第三條  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jù)時,拒絕提供,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以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jù)罪定罪處罰;作假證明包庇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以包庇罪從重處罰。

第四條  窩藏、包庇犯罪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被窩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被窩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主義或者極端主義犯罪,或者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且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三)被窩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四)被窩藏、包庇的人在被窩藏、包庇期間再次實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五)多次窩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窩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

(六)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前款所稱“可能被判處”刑罰,是指根據(jù)被窩藏、包庇的人所犯罪行,在不考慮自首、立功、認罪認罰等從寬處罰情節(jié)時應當依法判處的刑罰。

第五條  認定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明知”,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客觀事實,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接觸被窩藏、包庇的犯罪人的情況,以及行為人和犯罪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行為人將犯罪的人所犯之罪誤認為其他犯罪的,不影響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明知”的認定。

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提供隱藏處所、財物等行為,但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行為人知道犯罪的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不能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明知”。

第六條  認定窩藏、包庇罪,以被窩藏、包庇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

被窩藏、包庇的人實施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窩藏、包庇罪的認定。但是,被窩藏、包庇的人歸案后被宣告無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窩藏、包庇行為人無罪。

第七條  為幫助同一個犯罪的人逃避刑事處罰,實施窩藏、包庇行為,又實施洗錢行為,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或者幫助毀滅證據(jù)行為,或者偽證行為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并從重處罰,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

第八條  共同犯罪人之間互相實施的窩藏、包庇行為,不以窩藏、包庇罪定罪處罰,但對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人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以所犯共同犯罪和窩藏、包庇罪并罰。


(199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事先與犯罪分子有通謀,事后對贓物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的批復

你院川檢(研)[1994]47號《關于事先與犯罪分子有通謀,事后對贓物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見,即:與盜竊、詐騙、搶劫、搶奪、貪污、敲詐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謀,事后對犯罪分子所得贓物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責任。事前未通謀,事后明知是犯罪贓物而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窩贓、銷贓罪追究刑事責任。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根據(jù)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jié)嚴重的,以包庇罪定罪處罰。事前與犯罪分子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向組織、強迫賣淫犯罪集團通風報信的;

(二)二年內通風報信三次以上的;

(三)一年內因通風報信被行政處罰,又實施通風報信行為的;

(四)致使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時歸案的;

(五)造成賣淫嫖娼人員逃跑,致使公安機關查處犯罪行為因取證困難而撤銷刑事案件的;

(六)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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