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085-004
北京某貿易公司、某國際貿易公司走私普通貨物案
——涉企業(yè)合規(guī)走私案件的證據審查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北京某貿易公司成立于1995年2月,經營范圍為貨物進出口等。北 京乙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后公司名稱變更為被告單位某國際貿易公司,經營 范圍為貨物進出口等。北京某貿易公司、某國際貿易公司原由被告人楊某某負 責管理,2018年9月起由楊某負責管理。2013年前后,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司任職,具體負責制作單據以及與相關部門對接等工作。
2016年3月至2021年6月,北京某貿易公司、某國際貿易公司自境外進口啤 酒等貨物。為牟取非法利益,楊某、楊某某指使王某某為北京某貿易公司、某 國際貿易公司制作虛假報關單據,低報貨物實際成交價格向海關申報,偷逃應 繳稅款。王某某明知進口啤酒等貨物真實成交價格,仍受指使制作虛假報關單 據,低報貨物實際成交價格向海關申報,偷逃應繳稅款。經計核,在扣除折扣 稅款差額部分后,北京某貿易公司偷逃應繳稅額3406992.74元,某國際貿易公 司偷逃應繳稅額4931647.52元,共計8338640.26元。其中,2018年9月之前北京 某貿易公司、某國際貿易公司偷逃應繳稅額687782.18元,2018年9月之后北京某貿易公司、某國際貿易公司偷逃應繳稅額7650858.08元。
案發(fā)后,楊某、王某某、楊某某先后主動投案,相關款物被扣押。在檢察 機關的組織下,第三方監(jiān)督評估組織對北京某貿易公司、某國際貿易公司履行 合規(guī)承諾、落實合規(guī)計劃等企業(yè)合規(guī)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本案審理期間,楊某繳納相關款項。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2023)津03刑初11號刑事判決: 一、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分別判處北京某貿易公司罰金341萬元、判處某國 際貿易公司罰金494萬元。二、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分別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五年;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四年;三、責令北京某貿易公司退賠3406992.74元、某國際貿易公司退 賠4931647.52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單位北京某貿易公司、某國際貿易公司違反國家 法律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走私進口貨物,情節(jié)嚴重,依照法律規(guī)定,其行為 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告人楊某、楊某某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王某某作為被告單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亦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且楊某、王某某走私普通貨物情節(jié)特別嚴重。鑒于本案違法所得已全部退繳 ,北京某貿易公司、某國際貿易公司、楊某、楊某某、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 自愿認罪認罰,且王某某還系從犯,結合北京某貿易公司、某國際貿易公司企 業(yè)合規(guī)檢查評估等情況,對北京某貿易公司、某國際貿易公司、楊某某從輕處 罰,對楊某、王某某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考慮,結合調查評估情況等情節(jié),對 楊某、楊某某、王某某宣告緩刑,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涉案物品依法處理。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對于以第三方監(jiān)督評估組織成員名義出具的企業(yè)合規(guī)檢查評估報告,其 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報告,參照鑒定意見的有關規(guī) 定進行審查認定,第三方監(jiān)督評估組織的成員則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接到法院通知時需要出庭。
2.從案件類型方面,需要先行考察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被告人是否如實供 述犯罪事實、是否對指控罪名提出異議,以排除在不認罪案件中啟動企業(yè)合規(guī) 的情況;對于認罪認罰的審查以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重點,即使存在部分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辯解的情況,也不宜一概認為全案不具備企業(yè)合規(guī)的啟動前提。
3.對于通過檢查評估的犯罪單位,應從有利于持續(xù)整改的客觀需求出發(fā)確定從 寬重點。在合規(guī)計劃通過檢查評估以后,將企業(yè)合規(guī)與其他從寬處罰情節(jié)相互配合,使涉案企業(yè)主的刑罰寬緩,從而使得持續(xù)整改的客觀需求得以實現(xiàn)。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3條、第72條
一審: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3)津03刑初11號刑事判決(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