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訴上海寵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樂某飛運輸合同糾紛案-促成運輸合同訂立且已披露實際承運人的信息服務中介平臺并非運輸合同的承運人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7-2-116-001
關鍵詞
民事/運輸合同/信息服務中介/承運人/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劉某向案外人李某購買案涉寵物狗予以飼養(yǎng),并支付購買對價人民幣10500元(幣種下同)。2021年7月6日,劉某通過上海寵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寵某公司)運營的微信小程序某天下平臺辦理寵物托運,將系爭寵物狗從深圳市運往河南省。劉某下訂單時,需在某天下平臺勾選同意《某天下運輸契約條款》,條款中服務聲明:某天下平臺系提供物流資源服務的網(wǎng)絡信息平臺。寵主在平臺提交訂單成功后,在平臺注冊的寵運商將為其提供后續(xù)的寵物托運服務。寵運商執(zhí)行平臺統(tǒng)一的服務規(guī)范,并對服務期間的服務質(zhì)量負責。劉某發(fā)起寵物托運需求后,某天下平臺注冊寵運商樂某飛接受訂單并提供報價,劉某隨即向某天下平臺支付運費688元,并約定送寵方式為寵物專線,實際寵物由樂某飛丈夫夏某托運。夏某在將寵物從深圳市送往目的地河南省的運輸途中,在未通知劉某的情況下,擅自改變運輸方式,從原定寵物專線改為大巴客車托運,導致到達目的地時寵物狗因空氣不流通死亡。夏某聯(lián)系劉某告知寵物狗死亡。其后樂某飛向某天下平臺賠付兩倍運費即1376元,上海寵某公司遂向劉某全額退回運費688元,并向劉某賬戶支付1376元賠付款。
劉某認為上海寵某公司、樂某飛損害了劉某的合法權(quán)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上海寵某公司、樂某飛賠償劉某寵物損失9124元(即從劉某購買該寵物狗支付對價10500元中扣除上海寵某公司賠付的1376元后的損失);2.上海寵某公司、樂某飛賠償劉某精神損失10000元、寵物飼養(yǎng)費用20000元,合計30000元。
上海寵某公司辯稱:劉某和上海寵某公司系中介合同關系,而非運輸合同關系,上海寵某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
樂某飛辯稱:由于寵物狗死亡,樂某飛未收取運費,且按平臺約定賠償了兩倍運費。樂某飛雖未通知劉某而將運輸方式由寵物專線變更為大巴托運,但寵物狗在托運前已經(jīng)氣喘嚴重。劉某主張的寵物損失費用過高,主張精神損失費和寵物飼養(yǎng)費沒有依據(jù)。
另查明,《某天下運輸契約條款》第一條定義:寵運商為甲方,托運人為乙方,某天下稱為平臺。第二條運輸方式及費用、安全責任:1.乙方通過某天下服務平臺發(fā)起寵物托運需求后,由某天下服務平臺根據(jù)乙方通過的托運信息為其需求快速進行訂單同步,并及時將訂單信息展示給甲方,由甲方自主決定是否接受乙方的托運需求并進行報價,一旦乙方與甲方達成托運約定,乙方支付定金或全款后,本托運協(xié)議立即生效。2.運輸方式根據(jù)甲乙雙方在某天下服務平臺上確認的方式為準。如需變更運輸方式,由甲乙雙方商議后約定……4.安全責任:(1)甲方應保證乙方寵物在出行過程中的安全,并承諾安全將乙方寵物以雙方約定的運輸方式和時效送至雙方確認的目的地。(2)雙方約定,在出行過程中,若因甲方故意或過失導致交通事故,由此產(chǎn)生的所有費用及任何其他損失均應按本協(xié)議所描述的賠付部分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七條賠付、退款、及特殊情況:運輸方式(以甲方報價時的運輸方式或甲乙雙方約定的運輸方式為準)為寵物專車的訂單,若在途中因乘車環(huán)境和服務導致寵物意外身亡,甲方應對乙方進行賠付,甲方以運費3倍(包含運費)作為最高賠償條件。除“寵物專車”外,在大巴托運、鐵路托運、空運過程中寵物意外身亡的,甲方以退回運費作為最高賠償條件(本條不對平臺提供的“托運保價”服務構(gòu)成約束)。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1)滬0120民初20934民事判決:一、樂某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劉某損失9124元;二、駁回劉某其余訴訟請求。宣判后,樂某飛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2)滬01民終1190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是本案的責任主體問題;二是劉某主張的損失如何認定。
一、本案運輸合同的責任主體
根據(jù)《某天下運輸契約條款》約定,上海寵某公司作為提供物流資源服務的網(wǎng)絡信息平臺,其促成了劉某與樂某飛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上海寵某公司并非本案運輸合同的承運人?,F(xiàn)上海寵某公司已經(jīng)披露承運人樂某飛的相關信息,劉某可向承運人樂某飛主張賠償責任。劉某主張上海寵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損毀、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據(jù)此,樂某飛作為運輸合同承運人應對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如不能舉證證明存在上述免責事由,則應對運輸過程中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樂某飛雖辯稱寵物狗在運輸前已經(jīng)氣喘嚴重,但其需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現(xiàn)樂某飛提供的視頻不足以證明寵物狗在托運前存在不良健康狀況。況且,樂某飛在承運時擅自變更運輸方式,將約定的寵物專線改為大巴客車托運,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劉某主張的損失如何認定
《某天下運輸契約條款》中關于未保價托運損失按照運費的3倍賠償(包含運費)的約定屬于限制責任的格式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上海寵某公司未對上述條款采取適當及合理的提示義務,故關于運費3倍(包含運費)的約定不構(gòu)成合同內(nèi)容。劉某要求樂某飛賠償購買價損失10500元,由于樂某飛通過某天下平臺已經(jīng)賠付劉某1376元,劉某主張扣除該賠款后的損失9124元,予以支持。關于劉某主張的飼養(yǎng)費、精神損失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裁判結(jié)果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1)滬0120民初20934民事判決:一、樂某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劉某損失9124元;二、駁回劉某其余訴訟請求。宣判后,樂某飛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2)滬01民終1190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1.信息平臺作為提供物流資源服務的網(wǎng)絡信息中介,促成了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平臺并非運輸合同當事人。若平臺已經(jīng)向托運人披露承運人的相關信息,則托運人應向?qū)嶋H承運人主張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
2.信息平臺代擬的承運合同中的條款,違背公平原則,不合理地分配合同交易中的風險和負擔,又未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明顯標識提示的,不能作為規(guī)范承運方、托運人之間權(quán)利義務的約定。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6條、第497條、第832條、第833條
一審: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 (2021)滬0120民初20934號 民事判決(2022年6月28日)
二審: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22)滬01民終11900號 民事判決(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