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草草浮力影院|亚洲无码在线入口|超碰免频在线播放|成人深夜视频在线|亚洲美国毛片观看|69无码精品视频|精品有码一区二区|69式人人超人人|国产人人人人人操|欧美久久天天综合

網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糾紛
知識產權 公司股權 經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公司股權 » 公司股權 » 正文
(2014)豫法民三終字第90號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02-01   閱讀:

案  號: (2014)豫法民三終字第90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日期: 2014-12-12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月21日,王磊、張全法與杜震簽訂一份股份轉讓協(xié)議。約定:1、杜震出讓華銀棉業(yè)公司60-66%的股份給王磊、張全法,王磊、張全法以200萬元進行收購,并承接該企業(yè)2009年11月30日止經雙方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認定的資產負債表中載明的債權債務,以及承接該廠在職職工合計784名;2、股東大會通過同意轉讓杜震擁有的60%股份給王磊、張全法,以及杜震收購其余職工38%中的8%后(即杜震、王磊與張全法合計持股70%以上),兩個條件同時成立后,王磊、張全法將100萬元購股款匯入杜震指定賬戶;3、在工商機關正式變更杜震、王磊與張全法新的股份比例并獲批生效后,王磊、張全法將剩余100萬元購股款,匯入杜震指定賬戶;4、杜震要陸續(xù)收購職工股其他股份,并首先補齊王磊、張全法66%股份,其余杜震收購的其他職工股份由杜震持有;5、王磊、張全法承諾,在杜震、王磊與張全法進行股份正式變更,且新董事會正式進入公司管理后兩個月內,從新股東組成的企業(yè)帳內提出100萬元,作為收購上述其余股份的補償,匯入杜震賬戶;6、總經理由杜震擔任,董事長由王磊與張全法委派。

華銀棉業(yè)公司工商檔案顯示:2010年2月26日,經代表公司表決權100%的股東會決議,同意原股東張俊峰、王法軍、陳明、劉永超將持有的共計25%股權以及杜震將持有50%股權的8%股權轉讓給王磊。同日,張俊峰、王法軍、陳明、劉永超及杜震與王磊分別簽訂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2010年3月3日,華銀棉業(yè)公司申請工商機關進行了股東變更登記,杜震持有34%股份,王磊與張全法各持有公司33%股份。王磊于2010年3月3日給杜震匯款80萬元,于2010年3月22日、3月24日,給杜震指定的王靜賬戶匯款70萬元和50萬元,以上共計200萬元。

原審法院另查明:張俊峰、王法軍、陳明、劉永超等以王磊為被告,向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提起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訴訟。張俊峰等四人訴稱:張俊峰等四人于2010年2月26日與王磊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給付每人轉讓款1萬元后,剩余款項王磊以股權轉讓協(xié)議不是其簽名為由拒不支付,事后也不予追認,故請求撤銷雙方之間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2013年8月20日,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作出(2013)通民初字第181至184號民事判決,判決撤銷張俊峰等四人與王磊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判決后王磊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后又申請撤回,原審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汴民終字第1234至1237號民事裁定,準許王磊撤回上訴,雙方當事人均按一審判決執(zhí)行。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王磊與杜震簽訂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依據協(xié)議應由杜震陸續(xù)收購公司其他股東股份,并首先補齊王磊股份,收購的其他股份由杜震持有。但在工商機關辦理股權變更時,卻以王磊名義收購其他股東25%股權及杜震8%股權,完成了股東變更登記。由于王磊與其他股東共計25%股權轉讓協(xié)議被撤銷,致使王磊除受讓杜震8%的股權外,剩余25%的股份權利未能實現,杜震依法應當繼續(xù)履行。對于王磊訴求高出部分,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被上訴人辯稱

關于杜震辯稱的王磊直接與其他股東簽訂協(xié)議,收購25%的股份,不足部分由杜震轉讓,王磊已取得華銀棉業(yè)公司33%的股份問題。因王磊與其他股東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已被生效的民事判決撤銷,故杜震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杜震辯稱的其與王磊、張全法簽訂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剝奪了其他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應屬無效的問題。因杜震與王磊、張全法簽訂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應由杜震收購華銀棉業(yè)公司其他股東的股份,且在工商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時,華銀棉業(yè)公司其他股東在相應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上簽字,完成了工商變更登記,后因糾紛提起訴訟,應當視為華銀棉業(yè)公司其他股東同意股權轉讓,故杜震的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王磊起訴時其與華銀棉業(yè)公司其他股東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被撤銷不足兩年,未超訴訟時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杜震繼續(xù)履行與王磊于2010年1月21日簽訂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將華銀棉業(yè)公司25%的股權交付給王磊,并協(xié)助王磊到工商管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xù);二、駁回王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800元,由王磊承擔3800元、杜震負擔10000元。

杜震不服該判決,向本院上訴稱:一、原審判決認定杜震與王磊、張全法簽訂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有效,違背法律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杜震與王磊、張全法簽訂股份轉讓協(xié)議后,其他股東要求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股份轉讓協(xié)議因違反上述法律規(guī)定而無效。杜震僅持有華銀棉業(yè)公司50%的股權,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給杜震股權,杜震無法履行向王磊、張全法轉讓66%股權的約定。二、王磊和其他股東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應認定有效,王磊與杜震簽訂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不能履行的過錯方在王磊。王磊出高價直接和其他股東簽訂收購股權合同,變更工商登記,出任董事長,致使杜震收購不到股權,不能履行協(xié)議,責任在王磊一方。三、原審判決杜震和王磊簽訂的兩份股份轉讓協(xié)議均有效相互矛盾。杜震與王磊簽訂的8%股權轉讓協(xié)議,轉讓價為96萬元,雙方已按該協(xié)議在工商機關進行了股權變更登記,原審法院已認定該協(xié)議有效,依該轉讓價格計算,下余25%股權轉讓價王磊應予支付。四、涉案股份轉讓協(xié)議簽訂于2010年1月21日,王磊于2013年10月17日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王磊的訴訟請求。

王磊辯稱:一、杜震把華銀棉業(yè)公司66%的股權轉讓給王磊和張全法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杜震一審時答辯稱,為收購其他股東的股權做了大量工作,可以看出其他股東應是知道的,其他股東愿意轉讓自己的股份,沒有提出優(yōu)先購買權問題。二、生效判決已確認其他股東與王磊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三、杜震與王磊簽訂的8%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假的,不是王磊所簽,不應按此協(xié)議變更工商登記。杜震持有華銀棉業(yè)公司50%的股權,完全可以轉讓給王磊33%股權。四、2012年4月王法軍等四股東起訴王磊之時王磊才知道權利被侵害,距本案2013年9月9日起訴不超過兩年時效。請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本院認為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杜震應否繼續(xù)履行其與王磊簽訂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除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外,另查明:(一)杜震與王磊、張全法簽訂股份轉讓協(xié)議時,華銀棉業(yè)公司的的法定代表人為杜震,股東持股情況為:杜震:50%;劉永超:6.25%;林春義:6.25%;李開祥:6.25%;王發(fā)(法)軍:6.25%;張俊峰:6.25%;張樹興:6.25%;陳明:6.25%;趙紅亮:6.25%。(二)杜震與王磊、張全法簽訂股份轉讓協(xié)議后,華銀棉業(yè)公司及杜震于2010年3月3日委托華銀棉業(yè)公司辦公室主任劉永超(股東之一)去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股東變更登記,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股東登記的要求,必須提交股權轉讓協(xié)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華銀棉業(yè)公司及杜震未將杜震與王磊、張全法簽訂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提交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是另行提交并非王磊本人簽名的王磊與王法軍、陳明、劉永超、張俊峰、杜震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后,即依據上述股權轉讓協(xié)議于2010年3月3日將王法軍、陳明、劉永超、張俊峰各6.25%的股份、杜震8%的股份變更至王磊名下,王磊在取得華銀棉業(yè)公司33%的股份后,當選為董事長,進入華銀棉業(yè)公司工作,并將下余轉讓款支付給杜震。(三)陳明、王法軍、張俊峰、劉永超在其訴王磊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時陳述:當時是陳明、王法軍、張俊峰、劉永超在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上簽過字后由辦公室主任拿走給王磊簽的名。但王磊否認是其簽名,陳明、王法軍、張俊峰、劉永超對不是王磊簽名無異議。(四)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撤銷陳明、王法軍、張俊峰、劉永超與王磊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后,陳明、王法軍、張俊峰、劉永超并未申請變更股權登記,目前王磊仍持有華銀棉業(yè)公司33%的股權。(五)2010年3月1日,杜震通知王磊、張全法匯款,通知內容為:1、請于2010年3月5日前第一筆款80萬元匯入杜震名下。開戶行:農行,卡號:9559980727362640318。2、第二筆款120萬元待華銀棉業(yè)公司股權工商變更全部完成一周內匯入王靜名下,開戶行:農行,卡號:6228480721301692613。3、第三筆款100萬元待華銀棉業(yè)公司新董事會正式組建兩月內匯入王靜名下,開戶行:農行,卡號:6228480721301692613。(六)2014年7月30日(本案二審訴訟期間),王法軍、張俊峰以杜震、王磊、張全法為被告向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使杜震與王磊、張全法簽訂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中股份的優(yōu)先購買權,并主張王磊25%的優(yōu)先購買權75萬元。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判決。杜震以本案須以上述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為由申請本案中止審理。

本院認為:杜震與王磊、張全法簽訂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第2條約定:股東大會通過同意轉讓杜震擁有的60%股份給王磊、張全法,以及杜震收購其余職工38%中的8%后(即杜震、王磊與張全法合計持股70%以上),兩個條件同時成立后,王磊、張全法將100萬元購股款匯入杜震指定賬戶。杜震于2010年3月1日通知王磊、張全法向其匯款,王磊亦于2010年3月3日給杜震匯款80萬元,于2010年3月22日、3月24日,給杜震指定的王靜賬戶匯款70萬元和50萬元,王磊在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未有任何過錯,至于股權轉讓人杜震是否向其他股東履行了告知義務,杜震認可其為了收購其他股東的股權給其他股東做過大量工作,王法軍、張俊峰亦認可杜震找其商談過股權轉讓的事。且在陳明、王法軍、張俊峰、劉永超訴王磊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于2012年3月23日開庭時,各方當事人已知道杜震與王磊、張全法簽訂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法定期間內并無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應視為在合理期間內未有股東主張過優(yōu)先購買權。如果因為杜震的過錯給其他股東造成了損失,其他股東可另案起訴杜震予以賠償。故杜震關于股份轉讓協(xié)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應認定無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杜震以王法軍、張俊峰提起優(yōu)先購買權訴訟為由,申請本案中止訴訟的請求,本院亦不予準許。

杜震與王磊、張全法簽訂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約定杜震將其持有的華銀棉業(yè)公司60-66%的股份轉讓給王磊、張全法各30-33%,由杜震陸續(xù)收購其他股東所持股份,首先補齊王磊、張全法66%的股份,收購的其余股份由杜震持有。但杜震作為股份轉讓方及華銀棉業(y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請股東變更登記時,未將表示雙方真實意思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是將并非王磊簽名的王磊與王法軍、陳明、劉永超、張俊峰、杜震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致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上述協(xié)議將王法軍、陳明、劉永超、張俊峰、杜震的股權合計33%變更至王磊名下。王磊取得該33%股權實現的并非是其與杜震于2010年1月21日簽訂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中的權利,但王磊與杜震均認可杜震轉讓給王磊的8%股份,本案中王磊亦僅主張下余25%股份,故原審法院判決杜震繼續(xù)履行2010年1月21日股份轉讓協(xié)議,將華銀棉業(yè)公司25%的股權交付給王磊,并協(xié)助王磊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xù)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已撤銷王磊與王法軍、陳明、劉永超、張俊峰簽訂的合計25%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王法軍、陳明、劉永超、張俊峰可依相關規(guī)定申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該25%股權進行變更登記。

雖然杜震于2010年3月3日已完成華銀棉業(yè)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使王磊成為持有華銀棉業(yè)公司33%股份的股東兼董事長,但沒有證據證明王磊知道杜震在股東變更過程中的不誠信行為,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撤銷王法軍等人與王磊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時間,應視為王磊知道權益被侵害的時間,至王磊提起本案訴訟,并不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故杜震關于王磊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杜震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0元由杜震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玉香

代理審判員鄭征

代理審判員魏彩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吳珠琳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江兆才律師
專長:公司法務、股權糾紛
電話:13856462621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3856462621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