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訴浙江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精準識別、審調協同、回訪督促化解涉僑企業(yè)合同糾紛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8-6-483-001
關鍵詞
民事/合同/涉僑糾紛/光伏發(fā)電/審調協同/回訪督促
基本案情
浙江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某能源公司)是一家專業(yè)從事太陽能發(fā)電系統(tǒng)及太陽能電池片生產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è),由歸國華僑李某創(chuàng)辦。2014年,浙江某能源公司與某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器材公司)訂立《分布式光伏發(fā)電項目合作協議》,約定由浙江某能源公司利用某器材公司名下二號、三號廠房屋頂(共計約7000平方米)建設分布式屋頂光伏電站項目,某器材公司可以優(yōu)惠電價使用該光伏電站項目所發(fā)電力。該協議簽訂后,浙江某能源公司除按約定在二號、三號廠房屋頂建設電站外,在一號廠房屋頂亦建設電站。
因雙方對于一號廠房屋頂所建電站的租賃費用、購電優(yōu)惠價格等事項無法協商一致,2023年8月,某器材公司訴至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解除案涉合作協議,拆除浙江某能源公司在一號廠房屋頂鋪設的光伏設備并以市場價支付占有使用費。
裁判理由
本案糾紛處理期間,正值浙江某能源公司籌備上市的關鍵時期,處理結果對該公司的上市審核進程與未來發(fā)展具有重大影響。為有效化解糾紛,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依托特設共享法庭,聯合僑胞調解員、僑胞陪審員分頭進行調解,逐步引導當事人調整心理預期。經過多輪調解,某器材公司認識到光伏發(fā)電項目所帶來的可觀經濟收益前景,同意放棄拆除一號廠房屋頂設備的訴訟請求,而浙江某能源公司也認可未在合同中寫明一號廠房屋頂安裝設備的事實,同意在以電價優(yōu)惠折抵后續(xù)租金的基礎上支付前期租金,最終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達成和解并申請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2023年11月2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出具(2023)浙0482訴前調書78號民事調解書。
該案審結后,審理法院及時開展回訪督促工作,確保調解書得到及時、全面的履行。在回訪中,雙方當事人均對法院的工作表示了高度的肯定和感謝,并表達了在本地繼續(xù)營商的美好愿景。
裁判要旨
辦理涉僑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綜合采用“五步走”調解策略,形成涉僑糾紛調處閉環(huán):第一步,精準識別涉僑糾紛,確保調解工作有的放矢;第二步,組建由資深法官、專職調解員和人民陪審員構成的調解團隊,確保調解過程專業(yè)公正;第三步,聯合有關方面,通過信息共享、線索共參、問題共商形成工作合力,助力糾紛妥善解決;第四步,注重對雙方當事人訴求的傾聽、理解和關切,尋找調解突破口,達成調解共識;第五步,調解結案后,及時開展回訪和督促工作,確保案結事了,同時加強普法教育,鞏固調解成果,提升法治意識。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5條、第50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條
一審: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23)浙0482訴前調書78號民事調解書(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