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訴鄭州市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游戲幣的虛擬財產(chǎn)屬性及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游戲幣交易服務正當與否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9-2-488-006
關鍵詞
民事/不正當競爭/游戲幣/虛擬財產(chǎn)/第三方交易平臺/可交易性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系某網(wǎng)絡游戲的運營商。鄭州市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通過游戲交易平臺向用戶提供該游戲的游戲幣等網(wǎng)絡游戲虛擬財產(chǎn)的交易服務。深圳市某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行為嚴重危害了某游戲的安全性、破壞了游戲秩序,損害了其經(jīng)濟利益和商譽,損害了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給外掛、刷金、盜號等網(wǎng)絡游戲黑灰產(chǎn)謀取違法利益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給游戲行業(yè)的發(fā)展帶來不良影響,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鄭州市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1.立即停止向用戶提供某游戲的游戲賬號、游戲幣等網(wǎng)絡游戲虛擬財產(chǎn)的交易服務行為;2.賠禮道歉,消除影響;3.賠償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500萬元(幣種下同)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10萬元。
廣州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0)粵 0192 民初46315號民事判決:一、被告鄭州市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停止提供某游戲賬號交易服務的行為;二、被告鄭州市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停止為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某游戲幣提供交易服務的行為;三、被告鄭州市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某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賠償損失 300 萬元和合理開支3萬元;四、駁回原告深圳市某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于2024年7月8日作出(2022)粵73民終359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爭議焦點是游戲幣是否具備虛擬財產(chǎn)屬性及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游戲幣交易服務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首先,游戲內虛擬物品應當認定為游戲用戶的虛擬財產(chǎn)。網(wǎng)絡游戲中,游戲用戶的樂趣不僅來源于運營商提供的游戲服務,也來源于與其他游戲用戶展開的互動。通過眾多用戶互動所逐漸形成的游戲虛擬社區(qū),既為游戲用戶提供信息交流、分享和資源配置的合作框架,使分散的個體連接在一起,進行持續(xù)、廣泛而深入地互動和融合,也促使網(wǎng)絡游戲虛擬財產(chǎn)價值共識的達成,讓運營商利用各種收費手段來促使用戶付費成為可能,越多的游戲用戶為越多的項目付費,運營商的收入就越多,網(wǎng)絡游戲價值的形成以及增加,是由游戲用戶和運營商共同構建而完成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庇螒蛴脩糇鳛橛螒騼r值的利益相關者,不應只是享受游戲樂趣,而無其他相應的權利。涉案游戲幣產(chǎn)出的唯一途徑是游戲用戶在游戲內通過擊殺怪物、完成任務、通關副本等游戲活動獲取,對于獲取的游戲幣,游戲用戶可以進行角色升級、裝備合成,并通過游戲內的金幣寄售行和拍賣行在游戲用戶內流轉,充當游戲內虛擬經(jīng)濟的交易媒介,應當認定為游戲用戶的虛擬財產(chǎn)。
其次,合法取得的游戲虛擬財產(chǎn)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成為交易的客體。涉案游戲幣一方面系游戲用戶向深圳市某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主張權利的憑證,對于在其終端設備上顯示的游戲幣信息,游戲用戶有權根據(jù)游戲玩法設計,請求運營商提供游戲幣所能夠實現(xiàn)的功能服務;另一方面系游戲用戶之間可以交易的虛擬財產(chǎn),游戲用戶能支配和使用,并享有排除他人妨害的權利,包括運營商在內的其他人不得擅自對賬號內的游戲幣進行刪除和篡改等。在涉案游戲內,作為游戲基礎規(guī)則的一部分,游戲幣被允許和鼓勵相互轉讓。游戲用戶在轉讓涉案游戲幣時,該游戲幣在出讓人的賬號中消失,并在受讓人的賬號中出現(xiàn)。同時,涉案游戲幣類似于種類物,不管通過何種方式獲取,只要用戶發(fā)出使用游戲幣的請求,游戲中央服務器都會響應而實現(xiàn)該游戲幣所對應的功能,故在涉案游戲外,游戲用戶也可進行交易并實施完全交付,而無需運營商的積極配合。在沒有法律法規(guī)明確禁止交易的情況下,涉案游戲幣應能成為交易的客體。鄭州市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對于游戲用戶合法取得的涉案游戲幣,提供交易服務,不具有不正當性。
當然,涉案游戲幣基于游戲開發(fā)商設計的游戲規(guī)則取得,也可能基于游戲規(guī)則的改變而產(chǎn)生價值的變化甚至消失,游戲用戶對涉案游戲幣的支配權能受限于游戲規(guī)則和游戲運營周期。此外,并非所有合法取得的游戲幣,游戲用戶都能夠進行交易。比如,根據(jù)游戲規(guī)則,用戶的游戲幣并非是在游戲內通過擊殺怪物、完成任務、通關副本等游戲活動獲取,主要來源為充值所得,且在游戲內禁止交易,若允許此類游戲幣在游戲外交易,則可能導致賭博、洗錢等風險。特別是在一些棋牌類游戲中,游戲幣主要通過人民幣購買,在游戲中禁止反向兌換成人民幣,如果允許此類游戲幣交易,則會導致游戲幣被反向兌換成人民幣的結果,而使單純的游戲變?yōu)橘€博。
最后,游戲用戶對于非法取得的游戲幣,其實施交易的相關利益不應得到保護,第三方游戲交易平臺應盡謹慎的注意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保護條例》第七條的規(guī)定,如游戲用戶實施非正常游戲行為,利用外掛等破壞計算機程序的非法行為獲取的游戲幣,則相關利益不應得到保護。本案中,鄭州市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未盡謹慎的注意和防范義務,明知其交易平臺上可能存在利用外掛等破壞計算機程序的非法“打金”行為,仍提供便捷的涉案游戲幣交易服務,且從中獲利,損害了消費者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深圳市某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要旨
1.記錄在網(wǎng)絡游戲賬號之下的游戲幣屬于虛擬財產(chǎn)。網(wǎng)絡游戲用戶能支配和使用所注冊賬戶的游戲幣,并享有排除他人妨害的權利,包括運營商在內的其他人不得擅自對賬號內的游戲幣進行刪除和篡改等。游戲用戶享有對合法取得的游戲幣進行交易的權利,但應受游戲規(guī)則和游戲運營周期的限制。
2.對于通過非法行為獲取的游戲幣,游戲用戶實施交易的相關利益不應得到保護。第三方交易平臺明知可能存在利用外掛等破壞計算機程序的非法“打金”行為,仍提供游戲幣交易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2條、第1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第7條
一審:廣州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2020)粵 0192 民初 46315 號民事判決(2021年12月17日)
二審: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22)粵73民終3597號民事判決(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