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家屬的委托并經(jīng)王xx本人的同意,我所指派我擔任被告人王xx的辯護人,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律師分析意見:
一、被告人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
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識淡薄,看見別人介紹賣淫賺錢,跟著模仿,沒有危險社會的惡意,從被抓之日起,就自愿認罪,深刻反省悔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王xx系初犯,無前科劣跡,并主動交代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懇請法院從輕處罰。
二、王xx的行為僅限于容留賣淫女、介紹嫖客,以容留賣淫罪定罪處罰更為適當。
組織賣淫罪與容留、介紹賣淫罪的主要區(qū)別在于組織賣淫罪具有組織性特征,具體區(qū)別包括是否建立賣淫組織、是否對賣淫進行管理、是否組織安排賣淫活動。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xx與賣淫女之間沒有形成固定的賣淫組織、沒有形成管理與被管理關系、被告人王xx的行為僅限于容留賣淫女、介紹嫖客。
(一)賣淫女流動性強,沒有形成固定組織,本案中的賣淫女不僅是在王xx一處賣淫,哪里有嫖客,能夠給錢,她們就會選擇和誰合作。王xx與賣淫女之間沒有形成固定的人身和財產(chǎn)控制關系,所有嫖資原則上都是一次一結,嫖資都是小姐自行收取。
從被告人王xx供述中看,王xx所有行為就是為了順利拿到介紹賣淫的提成,租房最終目的也是為了方便拿到介紹提成,具體服務價格都是賣淫女自己跟顧客談的。
(二)沒有證據(jù)表明被告人王xx與賣淫女之間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被告人王xx的行為僅限于幫助介紹嫖客、提供賣淫的便利。王xx的行為僅限于容留賣淫女、介紹嫖客、提供避孕套等工具。王xx與賣淫女之間并沒有形成賣淫組織,只是一種松散的合作關系,其組織性特征不明顯。而刑法之所以將組織賣淫罪與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規(guī)定不同的法定刑就是因為組織賣淫罪表現(xiàn)為很強的組織性,對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的破壞性更大,進而具有更高的社會危害性。在無法證明其具有組織性的時候以組織賣淫罪定罪勢必導致罪與刑的不均衡。
三、建議以容留、介紹賣淫罪定罪,并判處緩刑。
“三年”是緩刑和實刑的刑期分界線,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初犯,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均可以適用緩刑。
實踐中多數(shù)人經(jīng)過監(jiān)獄生活后很難適應新的社會節(jié)奏。緩刑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脫離家庭和工作,可以使其不會因為犯罪而影響自身負有的家庭和社會義務,在不脫離社會的條件下,既感受到法律的威嚴,也親身體會到法律和社會的寬容。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對司法機關會心存感激,從而會心懷感恩、心甘情愿地實現(xiàn)懲罰與教育改造的刑罰功能。
“刑罰與其嚴厲,不如緩和?!秉h和國家的刑罰政策是不僅要把罪犯改造成遵紀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而且要將他們培養(yǎng)成社會主義的有用之材。
刑法的謙抑性同樣可以適用到刑事司法過程。刑法所規(guī)定的處罰在具有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有消極作用,過度使用刑法會產(chǎn)生貶值效應,不僅起不到有效預防犯罪的作用,還有可能將更多的人推到社會的對立面,因此注重人權保障的今天,司法機關要適當控制刑法的處罰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第七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提出:司法要兼顧天理、國法與人情。
因此,懇請法院給正在舉辦婚禮的xxx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適用緩刑,讓她早日回家繼續(xù)舉辦婚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