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蘇義飛、高正綱、金雨爽、魯鑫宇
一、案情簡介
江蘇某地建設工程行業(yè)龍頭企業(yè),該企業(yè)員工入股資金120萬涉嫌為某職務犯罪案件贓款,導致公司法人王某因洗錢罪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蘇義飛、高正綱律師介入后,經(jīng)充分閱卷,認為本案120萬性質(zhì)存在爭議,王某不具有主觀明知,提交多份專業(yè)意見,全力爭取無罪處理。為配合辯護,律師分別找到4名員工做調(diào)查詢問,該4名員工均證明自己也投資入股公司項目,員工入股投資公司項目在公司里普遍存在,員工投資自愿,過程公開透明,該政策并非為了H某入股而提出,H某入股行為在某公司不具有反常性,而王某本人只是基于正常的融資目的進行正常的融資行為,并非為了洗錢。
二、律師觀點
在關注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洗錢罪時,需要重點考慮兩個因素:第一,客觀上需要考慮洗錢行為人所轉(zhuǎn)移的錢款是否為查證屬實的特定犯罪的收益,即行為對象的“違法性”;第二,主觀上需要考慮洗錢行為人在轉(zhuǎn)移錢款時,對于錢款的“違法性”是否明知。
雖然在打擊洗錢犯罪時,法律規(guī)定的變遷呈現(xiàn)出由“明確知道”向“可能知道”,由“事實明知”向“推定明知”的轉(zhuǎn)變,但是“明知”的擴張解釋不等于在認定洗錢犯罪時不需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明知問題,正如中國人民大學肖中華教授在《合理界分上下游行為準確認定洗錢罪》一文提到:“首先,如果行為人主觀上缺乏對上游行為的違法性認識,則阻卻洗錢罪“明知”的成立。...”我們依然需要考慮洗錢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對上游犯罪及收益具有充分的違法性認識。
三、結果
檢察官最終采納律師意見,對王某做出不起訴決定。
附:不起訴決定書截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