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 護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及其家屬的委托,指派我作為被告人涉嫌強奸罪一案的辯護人。根據(jù)本案全部訴訟證據(jù)材料和今天的庭審實際情況,辯護人認為,指控被告人權xx犯強奸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根據(jù)疑罪從無的刑事審判原則,其罪名不能成立,具體理由如下:
一、認定本案強奸事實的證據(jù)不能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不得作為定案依據(jù)
(一)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存在翻供情形
本案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共有五次訊問筆錄,其中只有2014年6月11日和2014年6月13日兩次訊問筆錄中被告人承認了發(fā)生性關系的事實,其中只有2014年6月11日詳細記錄了五次發(fā)生性關系的事實,而其余三次訊問筆錄中,被告人否認與被害人發(fā)生了性關系。對此,被告人在筆錄及庭審中解釋是因為受到辦案民警的欺騙和恐嚇,筆錄在簽字之前沒有核對。自此之后,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被告人堅稱沒有與被害人沒有發(fā)生性關系,有罪供述是偵查機關非法取得。
辯護人在庭審前查閱了本案被告人訊問時的同步錄音錄像,認為本案訊問存在的不合法、不合理之處有:
首先、本案訊問錄音錄像沒有達到同步要求,辯護律師拷貝的視頻材料沒有聽到同步錄音,且沒有見到權xx最后簽字部分視頻。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應當對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剪切、刪減。而本案的錄音錄像完全達不到法定的條件,不能依此認定公安機關在偵查時程序合法。即便相關鑒定意見認為本案訊問筆錄上確實為被告人鑒字,但被告人供述辦案警官沒有讓其校對筆錄就強迫其簽字的合理懷疑不能排除。
其次、偵查人員訊問程序違法、不合理。
根據(jù)錄像顯示,辦案警官在訊問被告人時存在“猛烈拍桌子”、“用手指指向被告人”等不合法行為,甚至兩位警官赤膊上陣訊問被告人,另外有名警官在訊問室打游戲,所以辯護人合理懷疑辦案警官存在指供、誘供等不合法情形。
另外,公安機關向本案兩位與被告人同號房的獄友調取了兩份筆錄。雖然本案辦案警官為核實本案事實詢問這兩名證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這兩名證人都佐證了被告人否認強奸和被逼供的事實。
再次、訊問筆錄沒有如實記錄整個訊問過程。
訊問筆錄作為辦案警官訊問的文字載體,依法應當全面、客觀、真實、準確,根據(jù)錄像資料顯示,本案訊問中警官存在大量發(fā)問或事實的陳述,而筆錄中的記載的是權xx的大量回答和寥寥幾句警察發(fā)問,明顯與實際訊問情況不符合。辯護人有理由懷疑第二次訊問筆錄是在同步錄音錄像之前已經(jīng)做好的,同錄行為只是個過場而已。
(二)被告人有罪供述與被害人陳述存在多處不一致情形
被害人的陳述對作案時間、作案方式、有無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脅迫等描述都非常模糊,無法與被告人有罪供述相互印證,且存在多處明顯的矛盾,特別是雙方描述的作案時間存在巨大差異,不能排除對被告人口供和被害人陳述的合理懷疑。
(三)本案精子鑒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
首先、鑒定意見與本案不存在關聯(lián)性
本案鑒定材料取材于被告人家中的一塊海綿墊,系被告人生活用品,上面有被告人的精液完全符合常理。參考司法實踐中的強奸案例,只有從被害人的身體或物件上等取得的精液才能作為鑒定檢材,所以,從被告人住處檢測出精液與本案強奸事實無關聯(lián)性。被告人對棉墊上精液解釋是:天熱的時候,被告人經(jīng)常在棉墊上睡覺,有可能睡覺時“遺精”留在自家棉墊上。這種解釋也完全符合客觀實際情形,法院依法應予以采納。
其次、受污染的海綿墊不能作為鑒定檢材
根據(jù)公安機關收集該海綿墊的錄像顯示,公安機關在收集該檢材時讓被害人拿著該海綿墊到被告人家中的洗手間示范“強奸”動作,此物證在收集時已經(jīng)被多次污染?!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偵查人員應當做好檢材的保管和送檢工作,并注明檢材送檢環(huán)節(jié)的責任人,確保檢材在流轉環(huán)節(jié)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二、認定本案存在強奸事實證據(jù)不足
(一)認定被告人與被害人發(fā)生過性關系證據(jù)不足。
本案除了早在偵查階段就已翻供的被告人供述、極為模糊的被害人陳述和數(shù)份道聽途說的證言之外,沒有其他證據(jù)特別是原始和實物證據(jù)可以證明被告人與被害人發(fā)生過性關系。本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并不穩(wěn)定,且非法取證的合理懷疑不能排除,因此,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丈夫的傳來證言系孤證,不能直接依此定案。
(二)認定被告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關系的證據(jù)不足。
如果法院采納本案的言詞證據(jù)作為定案依據(jù),但相關言詞證據(jù)卻不能證明被告人如何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也不能證明發(fā)生性關系行為與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存在因果聯(lián)系。根據(jù)言詞證據(jù),整個過程中沒有使用暴力,被害人也沒有強烈反抗行為,即便存在少許害羞之意的推搡,也應該界定為“形推實就”的同意行為。
三、應綜合本案事實,認定本案不屬于強奸犯罪
在強奸案件中,要仔細審查被害人的身份,被害人報案的時間、方式、動機,被告人與被害人、證人的日常關系,具體的犯罪細節(jié)等情況,綜合全案證據(jù),分析疑點,去偽存真,得出符合邏輯的結論。本案存在如下多處疑點和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本案的報案人系被害人的丈夫,且在發(fā)生所謂強奸事實近一年后才選擇報案,被害人本人并沒有直接選擇報案。且在本案立案偵查后,報案人曾有申請撤訴的異常舉動,撤訴書中報案人也懷疑本案有可能是冤案。
第二、本案五次“強奸”事實時間持續(xù)近一年,且每次間隔時間較為長久、穩(wěn)定。“強奸”地點有三次是被害人主動來到在被告人家中、二次在被害人家中,五次“強奸”具體時間都不明確,這都不符合常理。
第三、被告人和被害人日常關系較好,被告人承認平時對趙xx有過拍肩膀打招呼行為,但這是表示友好的見面禮儀。
第四、司法解釋曾規(guī)定:“有的婦女與人通奸,一旦翻臉,關系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于人等情況,把通奸說成強奸的,不能定為強奸罪”。
綜上,辯護人認為“證據(jù)確實、充分”一直是我國刑事訴訟堅持的有罪證明標準,只有“綜合全案證據(jù),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才能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從現(xiàn)有證據(jù)看,不能充分證明被告人有強奸行為,眾多合理懷疑未能排除,應該按照疑罪從無原則宣判被告人無罪。懇請法庭考慮以上辯護意見,還被告人一個清白。
辯護人:蘇義飛
日期:201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