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
(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231號
公訴機關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漢族,無業(yè)。因涉嫌盜竊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經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蘇義飛,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黃新偉,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合高新檢刑訴(2014)2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盜竊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聶廣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及其辯護人蘇義飛、黃新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朱某駕駛皖A×××××面包車伙同“黎老八”等人在合肥市高新區(qū)華紡新華城工地盜竊1000余個建筑扣件(價值4200元);同月21日凌晨4時朱某等人以同樣方法在該工地盜竊建筑扣件1258個(價值5284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朱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辯稱指控第一起盜竊的金額有誤。當庭自愿認罪。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主要辯護意見是:1、指控第一起盜竊的金額有誤;2、從犯;3、指控的第二起盜竊為未遂;4、坦白,建議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4時許,被告人朱某駕駛皖A×××××銀灰色五菱榮光面包車,伙同“黎老八”(身份不明)等人由合肥市包河大道上高速,在合肥市長江西路下高速,將車停在高速路口等候,“黎老八”等人下車步行到合肥市高新區(qū)長江西路與創(chuàng)新大道交口東南角的華紡新華城工地,三次從工地盜竊1000個建筑扣件(價值4200元),后被告人朱某駕車逃離現(xiàn)場。同月21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朱某駕駛皖A×××××面包車載“黎老八”等人采用同樣的方法實施盜竊,“黎老八”等人潛入華紡新華城工地先后三次將盜得的扣件放置于該面包車上,在“黎老八”等人第四次返回工地盜竊時,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機關在面包車內抓獲,其他人均逃離現(xiàn)場。公安機關從車內扣押被盜扣件1258個(價值5284元),已返還被害單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實如下:被告人戶籍信息、違法記錄查詢證明、歸案經過等書證;被害單位代表舒某某、余某某的報案材料;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指認照片;辨認筆錄、照片;扣押、返還清單;皖A×××××面包車出入高速記錄等證據(jù)。上列證據(jù)均經當庭舉證、質證,足以認定。
關于指控第一起盜竊數(shù)額有誤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該起盜竊的數(shù)額由被告人供述、被害單位的報案材料、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關于第二起盜竊系未遂的辯護意見,經查:在第二起盜竊中,被告人朱某將車停在高速路口等待,其他人將盜得的扣件放置于車內,高速路口與被盜工地有一段距離,該扣件已經脫離被害單位的實際控制,為盜竊既遂。故此節(jié)辯護意見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朱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與“黎老八”所起等人作用大致相當,只是分工不同,不宜劃分主從犯。故此節(jié)辯護意見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價值9484元,數(shù)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朱某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供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德鴻
審 判 員 李德家
人民陪審員 劉兆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劉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