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J某家屬找到蘇義飛、李井方律師希望提供法律幫助,接受委托時,案件正處于審查起訴階段,閱卷后發(fā)現(xiàn)本案屬于涉惡案件,兩位律師積極向合肥市律協(xié)、合肥市司法局報備,并參加律所開展的集體研討。
J某系D某等人開辦零用貸公司的財務,該案系中央督導組交辦線索案件,起訴書指控D某等人涉嫌詐騙、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犯罪。犯罪嫌疑人D某等人無視國家法律和社會秩序,相互糾集形成以D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
蘇義飛、李井方律師在會見過程中發(fā)現(xiàn)J某可能存在自首情節(jié),而案卷材料中卻無法體現(xiàn)。經(jīng)多次會見,犯罪嫌疑人J某詳細回憶了自己被抓過程中的細節(jié),兩位律師也及時向承辦檢察官反映,并申請調(diào)取相關證人的證言等證據(jù)材料。接受委托時,案件正處于與檢察機關協(xié)商認罪認罰期間,因案件具有涉惡勢力犯罪的性質(zhì),檢查機關不同意“建議適用緩刑”,J某某也自愿接受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中“一年六個月至兩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經(jīng)與承辦檢察官多次溝通,承辦檢察官最終答應如果法院判處緩刑,檢察機關不予反對。此時,因時間問題,J某的自首情節(jié)尚未認定。
在案件移送法院后,兩位律師又多次與承辦法官溝通,并申請調(diào)取相關證據(jù)。在承辦法官的努力下,公安機關向法院出具了J某到案的詳細經(jīng)過,承辦法官也采納了辯護人關于J某存在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檢察機關相應調(diào)整了認罪認罰的量刑意見。法院最終判處J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兩年,J某得以與家人團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