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辦案民警介紹,“善心匯”參與者的獲利資金(靜態(tài)收益)均為會員間互相打款,資金款項不經過“善心匯”服務器?!吧菩膮R”公司獲利來源實際上是賣“善種子”“善心幣”和“升級會員費用”。其中,高級會員有五級,包括:A輪服務中心、B輪服務中心、C輪服務中心和A輪功德主、B輪功德主。發(fā)展下線達一定數(shù)量的會員可向善心匯公司繳納3萬至18萬元,成為各級“功德主”和“服務中心”,并獲得120至1000個“善種子”,會員升級后,其上線還能得到獎勵。該組織實際上就是一種拉人頭式的網絡傳銷模式,它打著“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的幌子,吸引了一些不明真相的貧困殘疾人和低保人員加入,用偽慈善蒙騙更多的群眾,讓大家都以為這就是一個扶貧幫困的慈善組織,從而入套上當?!啊菩膮R’雖然不強制會員發(fā)展下線會員,但通過高額回報來誘惑、激勵其不斷發(fā)展會員,是一種變相的發(fā)展下線的方式,這種隱性的層級設置也涉嫌傳銷?!?/span>
目前合肥幾名善心匯高級會員涉嫌傳銷已經被瑤海區(qū)檢察院批捕,蘇義飛律師接受一名善心匯成員Z某家屬委托會見并進行緩刑辯護。
《(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七十八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所指的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fā)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xié)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