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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宋某等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的審查
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   日期:2025-04-09   閱讀:

宋某等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的審查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3-3-024-019

關鍵詞

行政/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駁回復審程序/說明書充分公開/審查對象

基本案情

宋某等系專利申請?zhí)枮?01620402906.0、名稱為“高效轉盤式水力發(fā)電機組”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以下簡稱本申請)的專利申請人。經實質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查部門于2016年11月30日發(fā)出駁回決定,駁回了本申請。宋某等對上述駁回決定不服,于2016年12月8日向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復審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第126394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認定本申請說明書及附圖所記載的內容不能構成一個清楚完整的技術方案,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本申請作出的駁回決定。宋某等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7)京73行初7281號行政判決:駁回宋某等的訴訟請求。宋某等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行終520號行政判決: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7281號行政判決;二、撤銷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126394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三、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宋某等就201620402906.0號“高效轉盤式水力發(fā)電機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zhí)岢龅膹蛯徴埱笾匦伦鞒鰧彶闆Q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專利說明書應該清楚、完整地描述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和實施技術方案。專利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并非必然針對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內容,其可能承載超出權利保護范圍的技術方案及其技術效果,實踐中也普遍存在當事人基于同樣的說明書分別要求多項權利的保護的情形。要求說明書充分公開,是因為專利權需要以技術方案的公開換取專有權的保護,由于授權的對象是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故判斷說明書是否公開充分也應當針對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及其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對于說明書中雖有記載,但并非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及其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能否實現(xiàn)該技術方案,解決該技術問題,不應當影響專利申請的授權。

本案中,盡管本申請整體要解決提高電能轉換效率、減少能耗的問題,但系通過不同技術手段在不同層面解決減少能耗的問題,相互之間亦不存在協(xié)同作用的關系。宋某等在提交復審請求時修改的權利要求中,刪除了原從屬權利要求3-6中關于圓形支撐墻及通過配重調節(jié)阻水板角度的技術特征,該修改已經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接受。就修改后保留的權利要求1、2而言,其并未涉及圓形支撐墻及通過配重調節(jié)阻水板的角度等技術特征,相應的技術效果亦并非本申請權利要求1、2限定的技術方案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不應成為評價本申請說明書是否公開充分的對象。被訴決定的決定理由部分及一審判決僅以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清楚地知曉圓形支撐墻的具體結構及通過配重調節(jié)阻水板的角度如何實現(xiàn)為由認為本申請說明書公開不充分有所不當。申請人放棄在本申請中保護形成圓形支承墻及通過配重調節(jié)阻水板的技術手段后,本申請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不再要解決減少阻力桿轉動過程中的阻力這一技術問題,說明書中僅清楚地記載通過安裝減摩機構提高電能轉換效率的實施方式并不會導致說明書公開不充分。因此,針對宋某等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本申請說明書公開充分,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裁判要旨

關于專利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的判斷,應當以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及其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為對象,以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后能否實現(xiàn)該技術方案和解決該技術問題為標準。說明書中與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及其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無關的內容,對于說明書公開是否充分的判斷一般不產生影響。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6條第3款(本案適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6條第3款)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7281號行政判決(2020年1月20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行終520號行政判決(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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