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某技術服務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發(fā)明構思對改進動機及技術啟示的影響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3-3-024-014
關鍵詞
行政/知識產權/發(fā)明專利申請/創(chuàng)造性/發(fā)明構思/改進動機/技術啟示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名稱為“一種克氏針折彎裝置”的發(fā)明專利申請,申請人為鄭州某技術服務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克氏針折彎裝置,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克氏針折彎器,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1相比,其區(qū)別技術特征在于:采用尖嘴鉗對克氏針進行固定,并將尖嘴鉗的頭部作為旋轉軸,尖嘴鉗的一個加持片為成型芯塊。對于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骨科內固定術用鋼針尾折彎鉗,給出了利用鉗頭對克氏針進行固定,并將其中一鉗頭設置為成型芯塊的技術啟示;并且尖嘴鉗也是一種常用的固定鉗。因此,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對比文件2和本領域常用技術手段得出該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該權利要求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三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從屬權利要求2-9的附加技術特征或被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所公開,或屬于本領域常用技術手段,因此從屬權利要求2-9也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鄭州某技術服務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0)京73行初13345號行政判決:駁回鄭州某技術服務公司的訴訟請求。鄭州某技術服務公司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行終316號行政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及一審判決,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申請與對比文件1均是以CN87212315U專利為基礎說明現(xiàn)有技術中存在的問題,二者面對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相同。本申請的具體結構組成,觸頭的旋轉平面垂直于尖嘴鉗的頭部,但平行于鉗子轉軸軸線方向。由此,觸頭能夠圍繞尖嘴鉗的頭部旋四周旋轉。而對比文件1的具體結構組成,撥塊的旋轉平面平行于固定軸的軸線方向,但垂直于鉗子轉軸軸線方向。撥塊只能在固定軸的一面旋轉。由上分析可見,本申請與對比文件1二者使克氏針彎曲的部件,在具體結構組成、相互位置關系設置、技術效果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基于對比文件1給出的技術教導,本領域技術人員不會想到將固定軸(底座5)替換成尖嘴鉗,進而也不會想到將“對比文件1中折彎底座5替換成尖嘴鉗,利用尖嘴鉗進行克氏針夾持”,也即本領域技術人員不會將對比文件1產生改進為本申請的動機。同時,對比文件2中的尖嘴鉗的頭部作為旋轉軸就是尖嘴鉗長度方向的中心軸,尖嘴鉗長度方向的中心軸垂直于鉗子轉軸,而觸頭繞鉗子轉軸轉動,觸頭的旋轉平面也軸垂直于鉗子轉軸,尖嘴鉗長度方向的中心軸和觸頭的旋轉平面平行,所以觸頭不可能繞尖嘴鉗長度方向的中心軸旋轉。所以,對比文件2的觸頭沒有繞尖嘴鉗長度方向的中心軸旋轉的可能,所以對比文件2沒有給出將“對比文件1中折彎底座5替換成尖嘴鉗,利用尖嘴鉗進行克氏針夾持”的技術啟示。
裁判要旨
在采用“三步法”判斷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否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過程中,判斷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會對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產生改進動機以及是否有將作為現(xiàn)有技術的對比文件相結合的技術啟示時,如果發(fā)明與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之間在發(fā)明構思上存在明顯差異,則通??梢哉J定本領域技術人員不會有改進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以得到本發(fā)明的動機;如果作為現(xiàn)有技術的對比文件之間在發(fā)明構思上存在明顯差異,則通??梢哉J定現(xiàn)有技術不存在將上述對比文件結合以得到本發(fā)明的技術啟示。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2條第3款(本案適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2條第3款)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行初13345號行政判決(2021年10月18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終316號行政判決(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