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薩爾縣人民檢察院訴吉木薩爾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不履行文物保護行政管理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怠于履職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2-3-022-002
關鍵詞
行政/行政公益訴訟/文物保護行政管理/怠于履職/法定職責范圍/第三方評估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吉木薩爾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縣檢察院)在履行檢察監(jiān)督職責中發(fā)現(xiàn),吉木薩爾縣千佛洞的洞窟內出現(xiàn)破損、脫落的現(xiàn)象。經(jīng)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以下簡稱縣文旅局)負責全縣文物的保護、管理、宣傳、研究、調查、勘探、考古等工作,該局未履行文物的保護職責,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2020年10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吉木薩爾縣檢察院向該縣文旅局送達檢察建議書,建議縣文旅局依法履行文物保護職責,對千佛洞遺址破損、脫落部分進行修繕,并對全縣文物進行進一步核查,對受損文物進行修繕。2020年11月,該縣文旅局回復稱:已要求經(jīng)營方盡快落實修繕資金、落實整改方案,爭取2021年完成。但到2022年9月,千佛洞遺址洞窟墻壁破損、脫落部分仍未得到修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吉木薩爾縣檢察院向吉木薩爾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縣文旅局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督促修繕千佛洞遺址內受損壁畫,確保文物安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吉木薩爾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新2327行初20號行政判決:責令被告吉木薩爾縣文旅局依法履行對千佛洞遺址文物保護監(jiān)督管理職責,于判決生效后六個月內開展對千佛洞遺址內受損壁畫的修繕保護工作。宣判后,當事人未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qū)各族人民共同創(chuàng)造了輝煌燦爛的優(yōu)秀文化,并留下了大量彌足珍貴的文物遺存。千佛洞歷史悠久,最早可追溯到唐朝的高臺寺,是全國唯一現(xiàn)存的具有甬道回字形建筑結構原貌的洞窟寺,該縣作為絲綢之路北道上的重鎮(zhèn),涉案千佛洞遺址其具有很高的考古研究價值。作為文物保護單位,吉木薩爾縣文旅局怠于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guī)定的保護、監(jiān)督、管理的法定職責,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處于受侵害狀態(tài),具有行政違法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裁判要旨
1.行政機關怠于履職就是在職責范圍內不能盡職盡責,有履職瑕疵,主要表現(xiàn)為履職的不合法性或不適當性。如何認定是否怠于履職,應首先明確行政機關法定職責范圍,再結合案件事實對其履職情況進行評估認定,作出相應判決。
2.環(huán)境公益訴訟,特別是涉及文物保護的公益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履職,對所訴事項進行實質、實地審查,必要時邀請第三方或者專業(yè)機構進行評估,從而確保判決所涉事項得到專業(yè)化處理,實現(xiàn)裁判法律效果、社會有效有機統(tǒng)一。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8條第3款
一審: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吉木薩爾縣人民法院(2022)新2327行初20號行政判決(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