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某信息技術公司訴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城鎮(zhèn)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zhèn)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1-3-001-005
關鍵詞
行政/行政處罰/污水處理/超標排放/運營單位
基本案情
某市人民政府委托某排水中心與哈爾濱市某信息技術公司簽訂了《臨時委托運營合同》《應急委托運營合同》。服務內容為污水處理臨時委托運營服務。該市財政局向該公司賬戶撥付了污水處理費。合同履行期內,齊齊哈爾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對案涉城市污水處理廠進行現場檢查時發(fā)現,在線總氮數值自2021年12月9日開始一直有超標情況出現。某市環(huán)境監(jiān)測站出具《監(jiān)測報告》,結果為化學需氧量、總磷、總氮超標,該信息技術公司對《監(jiān)測報告》未提出異議。齊齊哈爾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遂先后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并依法送達。哈爾濱市某信息技術公司在陳述、申辯和聽證期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齊齊哈爾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作出罰款519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哈爾濱市某信息技術公司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處罰決定。哈爾濱市某信息技術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
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2022)黑7104行初363號行政判決:駁回哈爾濱市某信息技術公司的訴訟請求。哈爾濱市某信息技術公司提起上訴。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2023)黑71行終249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中,哈爾濱市某信息技術公司與某市人民政府分別簽訂了《臨時委托運營合同》和《應急委托運營合同》,明確約定哈爾濱市某信息技術公司為三家污水處理廠提供運營服務。某市人民政府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污水處理服務費,故應認定哈爾濱市某信息技術公司為排污運營單位。齊齊哈爾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作出的行政處罰及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作為城鎮(zhèn)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承擔確保城鎮(zhèn)污染物達標排放的義務,在其污水處理超標排放的情況下,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對其超標排放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49條、第50條、第83條
一審: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2022)黑7104行初363號行政判決(2023年1月30日)
二審: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23)黑71行終249號行政判決(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