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福等訴青島市即墨區(qū)消防救援大隊不履行救援職責及行政賠償案-消防應急救援行為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法院應審查該施救行為是否及時適當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2-3-021-012
關鍵詞
行政/不履行XX職責/消防應急救援/受案范圍/及時適當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3日15時53分許,江某龍與江某強、王某在某處海域乘坐皮劃艇尋網途中,因皮劃艇漏氣側翻,三人落入海水中。王某自行游上岸,其妻子孫某某在岸邊于16時22分撥打110報警,孫某某因手機沒電,于16時27分求助路人再次撥打110報警,并于16時28分54秒撥打119消防電話,通話時長89秒。16時31分,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消防救援大隊指揮中心指令就近的消防救援站進行救援,當時該防救援站兩部消防車正在趕往處置火險的途中,接到指令后,隨即掉頭趕赴事發(fā)海域,16時49分許,消防救援人員到達現場。16時52分,消防救援人員撥打青島市即墨區(qū)藍天救援隊電話請求支援。17時31分,藍天救援隊趕赴現場,駕駛沖鋒舟下水搜救,17時47分發(fā)現江某強沉在皮劃艇和漁網中間的海水下面,并將其救援上岸,18時05分發(fā)現江某龍在皮劃艇東側十幾米海水下面被殘缺網具的繩子掛住,并將其救援上岸,二人均因溺水死亡。
原告江某福等五人系江某龍家屬,主張被告青島市即墨區(qū)消防救援大隊未有效履行法定救助職責與江某龍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確認被告未攜帶溺水專業(yè)救援設備、未制定救援方案、未履行有效法定救助職責的行政不作為違法;認定被告與江某龍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承擔同比例賠償責任共計912894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4日作出(2022)魯0283行初169號行政判決,駁回五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后,五原告提起上訴。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2023)魯02行終158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第一,關于江某福等五人就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消防救援大隊(以下簡稱“即墨消防大隊”)應急救援行為提起本案履責之訴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第二,即墨消防大隊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第三,江某福等五人所提賠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具體闡述如下:
針對第一個問題。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條第一款中規(guī)定:“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钡谌邨l規(guī)定:“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規(guī)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弊詈螅鶕XX中央2018年3月21日印發(fā)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五十六)公安消防部隊改制的相關內容,公安消防部隊轉到地方后,現役編制全部轉為行政編制,成建制劃歸應急管理部,承擔滅火救援和其他應急救援工作。綜上,消防救援機構系負責實施本轄區(qū)內的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的行政機關,即墨消防大隊作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具有應急救援的法定職責,江某福等五人對即墨消防大隊應急救援行為提起訴訟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針對第二個問題。消防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充分發(fā)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專業(yè)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組織實施專業(yè)技能訓練,配備并維護保養(yǎng)裝備器材,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應急救援事件具有突發(fā)性、應急性和及時性的特點,時間就是生命,消防救援人員需要根據事件性質、現場情況和裝備等情況第一時間采取必要救援措施。因此,判定消防救援人員是否依法履責,需綜合考慮突發(fā)事件的具體現實情況,主要從應急救援行為是否及時、適當等要素進行審查。本案中,即墨消防大隊于事發(fā)當日16時28分54秒接到求救電話,在通話80余秒問明情況后,即墨消防大隊指揮中心于16時31分立即指令最近的消防救援站進行救援。該站兩部消防車當時正在前往處置他處火險警情途中,接到該調派指令后,隨即掉頭立刻趕往事發(fā)的海域救人,期間沒有任何耽擱。對于搶救溺水人員生命來說,搶救時間是第一位的,即墨消防大隊及時指揮調度最近的消防救援人員趕赴救援,本去處置火警的救援人員接令后,緊急趕赴救援溺水人員,該救援行為將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時、適當,并無不當。
對于江某福等五人所稱消防救援人員到達現場后還能看到落水人員而未及時施救的主張,根據當日16時32分119通訊員接報警電話記載,報警人(是借給孫某某電話者)稱:“我們現在海灘大壩這里,有幾個人落水了,坐船船翻了,看不到他們了已經”。青島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隊臬虞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也載明:“派出所于16時46分趕到事發(fā)海域附近”“前期到達人員發(fā)現溺水地點水面漂浮一只白色皮筏子,當時水面平靜,未發(fā)現人員呼喊”。從現場監(jiān)控視頻看,16時49分許,消防救援人員到達現場大壩南岸,并有人沿大壩去尋找溺水人員,未發(fā)現溺水人員。后因在場人員孫某某指認的位置距離大壩北岸較近,故消防救援人員又趕至大壩北岸。青島市即墨區(qū)藍天救援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藍天救援隊的救援人員發(fā)現落水者時“一名落水者沉在皮劃艇和海中豎立的漁網中間的海水下面”“距離出事皮劃艇東側十幾米的海水下面找到另一名落水者,其被海里殘缺網具的繩子掛住?!本C合以上情況可見,即墨消防大隊救援人員到達溺水現場時,水面上已經看不見溺水人員,故江某福等五人該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在此情形下,因現場水域殘缺網具等情況復雜,即墨消防大隊在出火警途中隨車攜帶的救生繩、救生衣、救生圈等器材不能有效施救打撈,立即于16時52分向專業(yè)救援隊請求支援,其處置措施科學、合理,并無明顯不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針對第三個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四條之規(guī)定,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行政職權導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得國家賠償的前提。在被訴行政行為未被確認違法的前提下,江某福等五人提出本案行政賠償請求缺乏前提條件,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4日作出(2022)魯0283行初169號行政判決,駁回五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后,五原告提起上訴。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2023)魯02行終158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1.消防救援機構系負責實施本轄區(qū)內的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的行政機關,具有消防應急救援的法定職責,行政相對人對消防應急救援行為提起訴訟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2.判定消防救援人員是否存在履責不當,需綜合考慮突發(fā)事件的具體情況,主要從應急救援行為是否及時、適當等要素進行審查。對及時出警、措施適當的救援行為、不存在履責不當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當事人相關賠償請求。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4條、36條、37條、38條
一審: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魯0283行初169號行政判決(2023年1月14日)
二審: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魯02行終158號行政判決(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