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蘭訴賓陽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案-治安處罰案件中“正當防衛(wèi)”與“互毆”的區(qū)分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2-3-001-022
關(guān)鍵詞
行政/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治安處罰/正當防衛(wèi)/互毆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蘭的丈夫、第三人黃某東及另外兩名女子在奶茶店外喝奶茶打牌,其間,原告郭某蘭進店買奶茶。因懷疑郭某蘭進店時偷拍現(xiàn)場視頻,黃某東要求原告交出手機并刪除偷錄的視頻,原告否認偷錄視頻并拒絕交出手機。黃某東動手推搡原告頭部,緊接著又朝原告的頭部扇了一巴掌,同時也使原告手上拿著的奶茶飛濺出去。原告遂順勢將手中奶茶扔向第三人。緊接著黃某東抱住原告的身體往下壓并且進行打擊,原告則咬了黃某東的手指。經(jīng)醫(yī)院診斷,原告為創(chuàng)傷性牙齒脫落、左面部挫傷、左耳廓挫傷等身體傷害。黃某東為左手無名指軟組織挫裂傷。原告報警,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賓陽縣公安局在調(diào)查后對原告及黃某東作出了相同的行政處罰,即拘留五日、罰款二百元。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對其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2023)桂0102行初109號行政判決:駁回原告郭某蘭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郭某蘭提出上訴。二審審理過程中,賓陽縣公安局自行撤銷其對郭某蘭的行政拘留處罰,上訴人郭某蘭以其訴訟目的已經(jīng)達到為由,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撤回起訴。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2023)桂01行終248號行政裁定:一、準許上訴人郭某蘭撤回上訴;二、準許上訴人郭某蘭撤回起訴;三、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法院(2023)桂0102行初109號行政判決視為撤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原告扔奶茶杯及咬第三人手指的行為是否成立正當防衛(wèi)。防衛(wèi)行為與相互斗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準確區(qū)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fā)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shù)谋┝?、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jié),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zhì)。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fā)打斗,對于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xù)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判斷原告行為是否成立正當防衛(wèi),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從整個事件的起因來看,原告并無過錯。本案的引發(fā)是第三人黃某東懷疑原告偷錄了與其生活相關(guān)的視頻遂要求原告交出手機,原告否認偷錄并拒絕交出手機。本案中,公安機關(guān)并沒有查明原告是否存在偷錄行為這一事實,在沒有明確證據(jù)證明原告存在偷錄行為的情況下,黃某東要求原告交出手機并不合理,原告面對黃某東不合理的懷疑,拒絕提供其手機,是基于保護自身隱私的需要,并無過錯。
其次,從沖突的升級來看,第三人黃某東存在明顯過錯。原告拒絕向黃某東提供其手機時處于克制狀態(tài),并未對黃某東采取主動攻擊行為。相反,黃某東先動手推搡了原告的頭部,緊接著又朝原告的頭部扇了一巴掌,同時也使原告手上拿著的奶茶飛濺出去。黃某東先采取了過激的暴力行為,對原告造成了實質(zhì)性的傷害。針對黃某東持續(xù)的威脅和攻擊,原告才實施了扔奶茶的行為。緊接著黃某東抱住原告的身體往下壓,原告才實施了咬對方指的行為。從上述過程來看,黃某東存在明顯過錯,其引發(fā)了此次沖突且造成了此次沖突的升級。
再次,原告行為屬于面對當前緊急威脅的合理反應,且其反應的手段亦在適度的范圍內(nèi)。原告扔奶茶和咬手指的行為均是對黃某東突然的暴力行為的合理反抗,其目的是自衛(wèi),而非主動尋求對他人造成過度傷害。實際上,該行為也未導致對方遭受嚴重傷害,符合合理的防衛(wèi)目標。
綜上所述,第三人黃某東在無證據(jù)證明的情況下,懷疑原告存在偷錄行為,要求原告交出手機予以檢查遭拒后,對原告采取過激暴力行為。為使自己免受侵害,原告所采取的扔奶茶和咬手指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而非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賓陽縣公安局在二審過程中自行撤銷其行政處罰決定,原告申請撤訴,予以準許。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當事人因瑣事引發(fā)爭執(zhí)、導致雙方動手的案件中,應當準確區(qū)分互毆和正當防衛(wèi)的界限,避免簡單機械地將任何形式的肢體沖突都認定為互毆。在區(qū)分時,需要全面考量案件的各種客觀情節(jié),包括事情的起因、對沖突的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采取了明顯不相當?shù)谋┝Φ惹楣?jié)。一方當事人在無過錯的情況下,面對他人不合理懷疑和過激攻擊,采取的反應手段在適度范圍內(nèi),情節(jié)和損害后果等方面沒有超過合理限度,屬于正當防衛(wèi)的范疇。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修正)第43條第1款
一審: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法院(2023)桂0102行初109號行政判決(2023年10月12日)
二審: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桂01行終248號行政裁定(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