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經(jīng)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對挪用資金罪中“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批復
(2004年9月8日 公經(jīng)[2004]1455號)
湖北省公安廳經(jīng)偵總隊:
你總隊《關于對賀平等人行為是否涉嫌挪用單位資金罪進行認定的請示》(廳經(jīng)偵[2004]67號)收悉。經(jīng)研究并征求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見,現(xiàn)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歸個人使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的挪用公款罪中的“歸個人使用”的含義基本相同。在理解時,可以參照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2004年9月8日 公經(jīng)[2004]1455號)
湖北省公安廳經(jīng)偵總隊:
你總隊《關于對賀平等人行為是否涉嫌挪用單位資金罪進行認定的請示》(廳經(jīng)偵[2004]67號)收悉。經(jīng)研究并征求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見,現(xiàn)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歸個人使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的挪用公款罪中的“歸個人使用”的含義基本相同。在理解時,可以參照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