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適用缺席審判案件的類型及條件】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缺席審判案件的管轄】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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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八條 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屬于可以適用缺席審判程序的案件范圍;
(二)是否屬于本院管轄;
(三)是否寫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明確的境外居住地、聯(lián)系方式等;
(四)是否寫明被告人涉嫌有關犯罪的主要事實,并附證據(jù)材料;
(五)是否寫明被告人有無近親屬以及近親屬的姓名、身份、住址、聯(lián)系方式等情況;
(六)是否列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種類、數(shù)量、價值、所在地等,并附證據(jù)材料;
(七)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凍結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清單和相關法律手續(xù)。
前款規(guī)定的材料需要翻譯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一并移送。
第五百九十九條 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屬于本院管轄,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
(二)不屬于可以適用缺席審判程序的案件范圍、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不符合缺席審判程序的其他適用條件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材料不全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十日以內補送;三十日以內不能補送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第六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參照適用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被告人的近親屬參加訴訟的,可以發(fā)表意見,出示證據(jù),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等出庭,進行辯論。
第六百零四條 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后應當參照本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作出判決、裁定。
作出有罪判決的,應當達到證據(jù)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經審理認定的罪名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罪名的,應當終止審理。
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審理案件,可以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一并作出處理。
第六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可以缺席審理。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無罪,經缺席審理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雖然構成犯罪,但原判量刑畸重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第六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缺席審理案件,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五百零五條 對于監(jiān)察機關移送起訴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前兩款規(guī)定的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被告人已出境的證據(jù)。
第五百零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案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提出提起公訴意見的,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報送材料包括起訴意見書、案件審查報告、報請核準的報告及案件證據(jù)材料。
第五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收到下級人民檢察院報請核準提起公訴的案卷材料后,應當及時指派檢察官對案卷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意見,報檢察長決定。
第五百零八條 報請核準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決定書后,應當提起公訴,起訴書中應當載明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