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記錄的封存與查詢】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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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八十一條 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封存。
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應當提供查詢的理由和依據。對查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四百八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對涉案未成年人的資料予以保密,不得公開或者傳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其他資料。
第四百八十二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后,對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生效判決、裁定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依照前款規(guī)定封存犯罪記錄時,應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第四百八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擬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案卷等相關材料裝訂成冊,加密保存,不予公開,并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庫,執(zhí)行嚴格的保管制度。
第四百八十四條 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人民檢察院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記錄,并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記錄的證明。
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需要查詢犯罪記錄的,應當向封存犯罪記錄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第四百八十五條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后,沒有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解封。
對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對其犯罪記錄解除封存:
(一)實施新的犯罪,且新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并罰后被決定執(zhí)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發(fā)現漏罪,且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并罰后被決定執(zhí)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第四百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應當對相關記錄予以封存。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進行查詢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封存的具體程序參照本規(guī)則第四百八十三條至第四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
第四百八十七條 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出具。需要協(xié)調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為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協(xié)助。
第三百三十一條 未成年人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書,將該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外,公安機關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如果發(fā)現漏罪,合并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對其犯罪記錄解除封存。
(2013年)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
第六十二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后,對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對于二審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封存犯罪記錄時,應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第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擬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卷宗等相關材料裝訂成冊,加密保存,不予公開,并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庫,執(zhí)行嚴格的保管制度。
第六十四條 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人民檢察院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記錄,并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記錄的證明。
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需要查詢犯罪記錄的,應當向封存犯罪記錄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第六十五條 對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對其犯罪記錄解除封存:
(一)實施新的犯罪,且新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并罰后被決定執(zhí)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發(fā)現漏罪,且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并罰后被決定執(zhí)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第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應當對相關記錄予以封存。具體程序參照本規(guī)定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辦理。
第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發(fā)現有關機關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封存而未封存的,不應當允許查詢而允許查詢的或者不應當提供犯罪記錄而提供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