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死緩核準權】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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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四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zhí)行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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