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對于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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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認為不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本規(guī)則第三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期限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
對于公安機關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辦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應當在受理案件的當日將案件移送負責捕訴的部門。
第三百五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一個月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可以延長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