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詢問證人筆錄的制作】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也適用于詢問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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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條 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勘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機關在規(guī)范設置、嚴格管理的執(zhí)法辦案場所進行詢問、扣押、辨認的,或者進行調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進行。
依照前款規(guī)定由一名人民警察進行詢問、扣押、辨認、調解的,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未按規(guī)定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或者錄音錄像資料損毀、丟失的,相關證據不能作為處罰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