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訴與控告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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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10.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比嗣駲z察院受理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訴或者控告后,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提出申訴或者控告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第五十七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具有下列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行為之一,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應當接受并依法辦理,其他辦案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一)違反規(guī)定,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對不予回避決定不服的復議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的;
(三)未轉達在押或者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要求或者未轉交其申請法律援助材料的;
(四)應當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請強制醫(yī)療的人指派律師提供辯護或者法律援助的;
(五)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受理、不答復辯護人提出的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或者解除強制措施要求的;
(六)未依法告知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的;
(七)違法限制辯護律師同在押、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
(八)違法不允許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九)違法限制辯護律師收集、核實有關證據(jù)材料的;
(十)沒有正當理由不同意辯護律師收集、調取證據(jù)或者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或者不答復、不說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jù)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聽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意見的;
(十三)未依法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及時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十四)未依法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及時送達本案的法律文書或者及時告知案件移送情況的;
(十五)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十六)其他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對于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也可以直接辦理。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有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由負責刑事執(zhí)行檢察的部門接受并依法辦理;其他辦案部門收到申訴或者控告的,應當及時移送負責刑事執(zhí)行檢察的部門。
第五十八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受到阻礙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受理并調查核實,在十日以內辦結并書面答復。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或者本院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