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偵查期間辯護律師的權利】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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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6.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情況,偵查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情況。
第五十條 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案件有關情況,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辯護律師,并記錄在案。
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
第六十六條 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現(xiàn)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移送審查起訴等案件有關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上述情況告知辯護律師,并記錄在案。
第六十七條 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提交與經濟犯罪案件有關的申訴、控告等材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執(zhí)法辦案場所予以接收,當面了解有關情況并記錄在案。對辯護律師提供的材料,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審查,并在三十日以內予以答復。
第六十八條 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律師對案件管轄有異議,向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的,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后的七日以內予以答復。
第六十九條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所采取的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有權向原批準或者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訴,接受該項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決定,將結果書面通知申訴人。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應當立即解除或者變更。
第七十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并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情況屬實后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糾正,并將監(jiān)督執(zhí)行情況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
第七十一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有異議的,可以向有關公安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提請人民檢察院依法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