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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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案(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
盜竊武器裝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武器裝備的行為。
搶奪武器裝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武器裝備的行為。
凡涉嫌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的,應予立案。
盜竊軍用物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軍用物資的行為。
搶奪軍用物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軍用物資的行為。
凡涉嫌盜竊、搶奪軍用物資價值二千元以上,或者不滿規(guī)定數(shù)額,但后果嚴重的,應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