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七十條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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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第八十七條?。酃室馓峁┎缓细裎淦餮b備、軍事設施案(刑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一款)]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槍支三支以上、子彈一百發(fā)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藥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
(四)影響作戰(zhàn)、演習、搶險救災等重大任務完成的;
(五)發(fā)生在戰(zhàn)時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八十八條?。圻^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案(刑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二款)]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嚴重影響作戰(zhàn)、演習、搶險救災等重大任務完成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