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條 【逃避商檢罪】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guī)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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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
第七十五條 〔逃避商檢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條)〕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guī)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檢的進出口貨物貨值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導致病疫流行、災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檢的;
(五)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貿易關系,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六)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