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零四條 【武裝叛亂、暴亂罪】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
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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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興良《注釋刑法全書》2022版第370頁:如果行為人沒有攜帶或使用武器,只是使用一般性的暴力,如扔石塊等,則不能構(gòu)成武裝叛亂、暴亂罪。武裝叛亂行為與武裝暴亂行為的主要區(qū)別在于行為人是否有境外組織或者境外敵對勢力的背景。如果行為人的目的是投靠境外組織或境外敵對勢力,或者與之相勾結(jié),與國家和政府進行武裝對抗的,就是武裝叛亂;如果行為人沒有上述意圖和目的,只是直接與國家和政府進行武裝對抗的,則是武裝暴亂。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濫用職權(quán)、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有關(guān)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