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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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5號]如何認定盜竊犯罪案件中的“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在審判工作中,法院應當尊重被害人及民眾對案件的看法及量刑的意見,和諧司法,減少社會對抗。一方面,刑事法律關系不僅僅是圍家司法機關與犯罪人之間懲罰與被懲罰的關系,還包括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加害與被加害的關系。被告人、被害人之間關系的修復越來越受到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部門的重視。另一方面,犯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及社會民眾的反應,是犯罪的社會危害的重要內容,犯罪人主觀心理及客觀行為的“惡”對被害人及社會公眾正義情感造成損害,導致被害人及公眾對行為人產生憤怒情感,不能輕易原諒犯罪人,反映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而被害人的諒解及社會民眾的同情則說明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不深,犯罪人惡性不大,刑罰處罰的必要性不強。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
15、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實施的較輕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預備、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防衛(wèi)過當、避險過當等情節(jié),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對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做好善后、幫教工作或者交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未成年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免予刑事處罰: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衛(wèi)過當或者避險過當;
(三)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
(六)其他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