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贛08刑更83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9-12-16
案件描述
江西省吉安縣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吉刑初字第12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廖某1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渝刑初字第0015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廖某1犯綁架罪,與原判猥褻兒童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已繳納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廖某1不服,提出上訴。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余刑一終字第2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服刑期間,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贛08刑更415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二十一個月二十天。
請求情況
執(zhí)行機關吉安監(jiān)獄認為,罪犯廖某1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于2019年12月4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建議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二十天。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間沒有收到異議,經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廖某1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覺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積極參加監(jiān)獄組織的政治、文化、技術學習,在勞動中服從分工,積極肯干,較好地完成了勞動任務。2016年4月至2019年7月,先后獲得監(jiān)獄計分考核表揚7個。本案審理期間,罪犯廖某1履行原判財產刑17000元,該事實有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票據(jù)證實。上述事實,有執(zhí)行機關提交的罪犯悔罪書、罪犯獎懲審批表、罪犯評審鑒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資料、原生效裁判文書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經委托吉安監(jiān)獄將該犯的改造表現(xiàn)和擬減刑情況公示,無異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廖某1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廖某1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二十天。
(減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東平
審判員賴蘇平
審判員涂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曹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