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3)岳中刑執(zhí)字第169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3-11-06
案件描述
罪犯周某1因犯猥褻兒童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湖南省永順縣人民法院以(2009)永法刑初字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7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該犯在岳陽監(jiān)獄服刑期間,因有悔改表現,于2011年8月30日,被本院以(2012)岳中刑執(zhí)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一年。減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8月8日止?,F又因確有悔改表現,執(zhí)行機關岳陽監(jiān)獄于2013年10月21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執(zhí)行機關減刑建議書提出,罪犯周某1系老年犯,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努力完成勞動任務。據此,執(zhí)行機關認定罪犯確有悔改表現。上述事實,有罪犯考核臺帳、罪犯分級管理考核審批表、罪犯認罪服法書等證據證實。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執(zhí)行機關認定罪犯周某1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周某1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服法;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可予減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周某1減去有期徒刑一年(減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8月8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強斌
審判員李思球
審判員胡中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肖芝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