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鄂09刑更31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7-12-14
案件描述
湖北省應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鄂應城刑初字第0010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余某1犯強奸、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余某1不服上述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鄂孝感中刑終字第0019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于2014年12月17日送監(jiān)獄服刑。
請求情況
執(zhí)行機關湖北省孝感監(jiān)獄對罪犯余某1向本院提出減刑建議,報請本院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罪犯余某1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遵守監(jiān)規(guī)紀律,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技術教育學習,完成勞動任務。因此獲得2016年2季度記功,2016年3季度表揚,2016年4季度表揚,2017年1季度表揚,2017年2季度表揚,以上行政獎勵2017年8月10日折算為3個表揚;起始期已過一年六個月,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減刑條件。以上事實有《罪犯減刑審核表》、《減刑、假釋基本條件審查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現(xiàn)具體事實認證表》、《提請減刑建議書》、刑事裁定書等在卷材料予以證實。本院張貼的減刑裁前公某在公告期內(nèi)無人提出異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余某1服刑期間,積極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二、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余某1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0年8月29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譚光劍
審判員汪育華
審判員王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