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8)吉08刑更16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8-02-11
案件描述
2017年1月22日,吉林省乾安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723刑初1號刑事判決,認定罪犯吳某3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4日交付執(zhí)行。刑期至2018年5月24日止。
執(zhí)行機關吉林省白城監(jiān)獄于2018年2月1日以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提出減刑意見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犯在服刑期間的表現進行了審核,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吳某3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吳某3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刑期至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芮志成
審判員裴小明
代理審判員任秀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付海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