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4)黔六中刑一終字第0007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4-10-26
審理經過
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楊某1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一案,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黔鐘刑初字第474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楊某1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20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段月波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楊某1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1、2012年以來,被告人楊某1在六盤水市鐘山區(qū)文明路52號附1號的家中,多次要求其繼女吳某某(2002年6月26日出生)為其按摩生殖器,并用手摸吳某某的胸部及下體。2013年12月26日13時許,被告人楊某1裸睡在家中臥室,叫吳某某進入臥室為其按摩生殖器,強迫吳某某脫掉褲子,用手插入吳某某陰道摳摸,并用嘴親吳某某的嘴,之后被告人楊某1將吳某某抱睡在床上,用生殖器插入吳某某陰道口,因吳喊痛,楊某1將吳放開后讓吳離開。吳某某于2014年1月19日報案后到醫(yī)院檢查,診斷外陰未婚、稍充血,未見明顯擦傷、破口。
2、2013年1月,被告人楊某1妻子路某某的侄女胡某(2000年5月26日出生)從貴州省織金縣轉學到六盤水市鐘山區(qū)水鋼才欣小學上學,借住在楊某1家,借住期間楊某1多次威脅胡某,將胡某抱在其懷里并要求胡某為其按摩生殖器。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楊某1違背幼女意志,強行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采用威脅手段脅迫二名幼女多次為其按摩生殖器,采用觸摸幼女胸部和陰部等手段多次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楊某1猥褻兒童、且奸淫的系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應從重處罰。楊某1具有前科劣跡,酌情從重處罰。楊某1所犯強奸罪與猥褻兒童罪,依法實行數罪并罰。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楊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總和刑期八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
二審請求情況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楊某1不服,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是:“一、其沒有對吳某某進行強奸;二、未對胡某實施猥褻。”
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員提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在法定幅度范圍內,建議二審法院予以維持?!钡某鐾ヒ庖?。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楊某1強行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并采用威脅手段脅迫二名幼女多次為其按摩生殖器,采用觸摸幼女胸部和陰部等手段多次猥褻兒童的犯罪事實清楚,原審判決列述了認定本案的證據,其所列證據已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楊某1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證據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楊某1提出其未強奸吳某某的上訴理由,經查,有受害人吳某某的陳述,證人胡某、路徑及路某某的證實,證實了上訴人楊某1與受害人吳某某發(fā)生性關系,上訴人楊某1在公安機關供述他用生殖器和受害人吳某某的生殖器接觸,根據法律規(guī)定,受害人吳某某系幼女,只要上訴人楊某1的生殖器和受害人吳某某的生殖器接觸,上訴人楊某1即構成強奸罪,因此,其上訴理由不成立。
關于上訴人楊某1提出其未對受害人胡某實施猥褻的上訴理由,經查,有受害人胡某陳述,證人路徑證實上訴人楊某1讓胡某用手去按摩其生殖器,上訴人楊某1也供述了該事實,因此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不成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楊某1違背幼女意志,強行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采用威脅手段脅迫二名幼女多次為其按摩生殖器,采用觸摸幼女胸部和陰部等手段多次猥褻兒童的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原審法院根據上訴人楊某1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在法定量刑幅度內作出的判決并無不當。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應當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肖韻律
代理審判員瞿繼紅
代理審判員魏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黃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