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滬02刑更81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9-06-28
案件描述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了(2013)閔刑初字第359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王金德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被告人王金德不服,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滬一中刑終字第58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交付執(zhí)行。罪犯王金德曾于2016年5月27日被減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不變,刑期至2020年10月8日。執(zhí)行機關上海市周浦監(jiān)獄于2019年6月4日提出假釋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并依法提訊了罪犯王金德。審理期間于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11日對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內未收到異議。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執(zhí)行機關認為,罪犯王金德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罪犯改造行為規(guī)范;學習認真,成績較好;勞動態(tài)度端正,積極肯干,完成勞動任務,有悔改表現(xiàn),假釋后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上述事實有罪犯認罪書、評審鑒定表、獎勵審批表、計分明細單、社區(qū)意見材料等證據(jù)證實。
檢察機關認為,該罪犯符合法定假釋條件,且程序合法。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判決確認罪犯王金德利用被害人父親之托,在照顧尚不滿十周歲幼女之時,對幼女實施猥褻和強奸??紤]到該犯的犯罪行為對被害人所造成的傷害、該犯與被害人父親的關系、對罪犯王金德假釋可能造成的社會后果等因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王金德不予假釋。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欣
審判員孫虹
審判員逄淑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桑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