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8)湘01刑更297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8-10-25
案件描述
湖南省沅陵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湘1222刑初字143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張生滿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湘12刑終325號刑事裁定,對其維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
本院查明
執(zhí)行機關湖南省長沙監(jiān)獄于2018年10月17日以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長沙市星城地區(qū)人民檢察院出具檢察意見,同意對罪犯張生滿減刑。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guī)定》予以公示,并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罪犯張生滿在本次減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能服從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勞動崗位,努力完成勞動任務。截止2018年06月表揚3次,并余43.5分。上述事實,有罪犯認罪悔罪書、罪犯評審鑒定表、罪犯考核獎懲統(tǒng)計臺賬、罪犯獎懲審核表、罪犯減刑評議書等材料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張生滿在服刑中,能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張生滿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刑期至2018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瞿武貴
審判員龍顯雄
人民陪審員(院?。┓犊渗Q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俊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