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浙01刑終6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9-02-13
審理經(jīng)過
杭州市富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杭州市富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何某1犯猥褻兒童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浙0111刑初891號刑事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何某1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何某1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何某1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何某1猥褻兒童的事實清楚,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對何某1申請撤回上訴應予準許。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
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準許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何某1撤回上訴。
杭州市富陽區(qū)人民法院(2018)浙0111刑初891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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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人員
審判長鄭庚
審判員管波
審判員馬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鐘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