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蘇07刑更34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7-10-24
案件描述
經(jīng)審理查明,執(zhí)行機關提出罪犯梁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有罪犯服刑情況鑒定表、獎勵審批表以及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某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服法,積極改造,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減刑條件,本院準予減刑,結合財產(chǎn)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二款、第七條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梁某某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蘇宇
審判員劉浦
審判員朱立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錢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