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浙03刑終188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8-01-19
審理經過
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審理永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陳某1犯猥褻兒童罪一案,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浙0324刑初90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陳某1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被告人陳某1與其妻子董某1育有一子二女。期間,董某1又收養(yǎng)了被害人晏某(女,2008年8月31日出生),連同母親應某一家七口租住在永嘉縣。2017年6月28日晚上,乘應某離開之際,陳某1來到租住處二樓臥室內,毆打晏某,后脫下自己及晏某的內褲,并趴在晏某身上進行猥褻。
原審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陳某1有期徒刑二年。
二審請求情況
原審被告人陳某1上訴稱,案發(fā)當晚與應某下樓取錢后未再上樓,沒有毆打被害人并脫對方褲子,亦未與他人發(fā)生爭吵或毆打,系遭誣陷,請求二審依法改判無罪。
其辯護人提出,證人的證言與被害人的陳述相互矛盾,內容不合常理且前后不一,證人、被害人有傷勢不能證明存在猥褻行為,請求依法改判無罪。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被害人晏某的陳述,證人陳某、應某、董某1的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檢查筆錄、照片、原始體表傷情記錄表,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罪犯檔案資料,身份證明,被告人陳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查明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原審判決所認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陳某1提出未與人發(fā)生爭執(zhí)的意見,經查,陳某1在偵查階段供認案發(fā)當晚與董某1發(fā)生爭執(zhí)并扭打,并得到證人董某1、應某、陳某證言的印證;關于陳某1提出系遭女兒、養(yǎng)女、妻子及岳母誣陷的意見,經查,缺乏相應證據(jù)證明且不合常理;關于辯護人提出證人的證言與被害人的陳述相互矛盾,內容不合常理且前后不一的意見,經查,被害人晏某的陳述、證人應某、陳某的證言印證證實,案發(fā)當晚陳某1在二樓房間內,毆打晏某后,將自己及晏某的內褲脫下后壓在晏某身上進行猥褻,雖然年僅8周歲的被害人及年僅14周歲的陳某就案發(fā)經過的描述有些差異,與應某的證言之間亦存在出入,但晏某、陳某、應某關于陳某1猥褻晏某時的細節(jié)描述具體且基本一致,另未成年人認知本就偏弱,而個體的記憶存在偏差亦未超出客觀規(guī)律范疇,故現(xiàn)有證據(jù)足以認定陳某1猥褻事實成立,陳某1及辯護人的相應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均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陳某1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陳某1及辯護人要求二審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海珍
審判員韋娜
審判員馮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海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