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柳市中刑執(zhí)字第273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5-05-21
案件描述
廣西臨桂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臨刑初字第155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劉某1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交付執(zhí)行。在服刑期間,執(zhí)行機關廣西桂中監(jiān)獄于2015年4月22日以(2015)減字第449號提請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請求情況
執(zhí)行機關提出,罪犯劉某1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服從管理,認真學習,積極勞動,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
檢察機關認為,對罪犯劉某1提請減刑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提請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劉某1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獲獎勵分38.4分;
以上事實,有執(zhí)行機關制作的有關罪犯劉某1在服刑期間的評審鑒定表、獎勵審批表、計分考核手冊、考核統(tǒng)計表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劉某1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劉某1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十五天(刑期至2015年5月21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熊立群
審判員覃海用
代理審判員段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