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356號
2024年06月14日
指控事實
2024年1月26日22時23分許,被告人馮某1飲酒后駕駛皖AX××**號小型轎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鷹山路自北向南行至鷹山路黎苑路交口至鷹山路人民路交口路段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馮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5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另,被告人馮某1持C1駕駛證。馮某1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shù)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于2024年2月24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罰款二百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馮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馮某1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馮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1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宣告緩刑。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馮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