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212號
2024年06月26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1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潮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緯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潮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4月15日晚,被告人潮某1與朋友在本市貴池區(qū)香格里拉小區(qū)附近的新疆燒烤店飲酒,后潮某1在駕駛證注銷的情況下,飲酒后駕駛皖RC××**號小型轎車上道路行駛,從貴池區(qū)杏匯華庭小區(qū)出發(fā),沿昭明大道駛入新秋浦河大橋,當車行至本市318國道461公里100米處時,發(fā)現(xiàn)前方民警設置酒駕查緝點,遂靠邊停車立即與同車人員陳某互換位置,以逃避檢查,后被民警批評教育,承認自己飲酒開車的行為。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潮某1血樣中乙醇含量平均值為112.61mg/100mL。
潮某1已達醉酒駕駛標準,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歸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血樣提取筆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前科查詢記錄、刑事判決書、呼氣式酒精檢測單等書證,證人陳某的證言,被告人潮某1的供述和辯解,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潮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潮某1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7500元。
被告人潮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潮某1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潮某1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均予以從重處罰;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不宜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潮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75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智慧
人民陪審員柯海蘭
人民陪審員何玉麗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