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191號
2024年06月27日
案件概述
2024年2月28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銅陵市公安局銅官分局取保候?qū)?。辯護人董照永,安徽銅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24〕1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夏某華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判員汪晴霞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姜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夏某華及其辯護人董照永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月11日22時左右,被告人夏某華飲酒后駕駛皖AX××**號小型轎車沿銅陵市長江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長江路銅陵軍分區(qū)門前道路時,與道路中央隔離設施發(fā)生碰撞,造成其駕駛的小型轎車、中央隔離設施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夏某華在現(xiàn)場等待警察處置,如實向巡邏的警察交代自己的罪行。
經(jīng)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夏某華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0.2mg/100ml。
經(jīng)銅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夏某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夏某華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賠償了損失750元。公訴機關提供了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等書證;被告人夏某華的供述與辯解;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等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夏某華的行為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夏某華能自動投案;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夏某華拘役一個月零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提請本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夏某華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華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
其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其醉酒程度較高,且造成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酌情從重處罰。
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一審法院認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夏某華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零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審判員汪晴霞
審判人員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潘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