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2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436號
2024年06月26日
指控事實
2023年12月13日21時許,被告人秦某2酒后駕駛皖SG××**“長安”牌輕型欄板貨車,沿太和縣三塔鎮(zhèn)022鄉(xiāng)道行駛至西高村東頭路口,被太和縣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現場查獲。經鑒定,秦某2血液乙醇含量81.6mg/100ml,系醉酒駕駛。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被告人秦某2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秦某2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審理查明事實證據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另查明,太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以秦某2在本案中實施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期間仍然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于2023年12月25日決定處以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秦某2未繳納該罰款。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被告人秦某2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2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又醉駕,應當從重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秦某2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曉全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胡洋